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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胜诉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多少还是有些激动。”11月22日,叶远收到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有些心绪难平。
这天距离叶远以诉讼代理人身份第一次走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过去了2个月。
此前,叶远没想到自己代理的这个案子会给民间借贷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只想着能赢下来”。
事起《借款协议》
官司源于一位名叫王楠的上海姑娘。
2015年7月,王楠因资金需求向李明借款16万元,并在当月24日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每月向对方还款5000元,36个月共还款19万元(年利率低于民间借贷24%的红线)。除此之外,她还需向促成此次借款并提供了服务的第三方平台缴纳咨询费、审核费等费用共6万元。
正常还款数月后,王楠颇感“不合理”,扣除了第三方服务费,自己实际收到的出借款项仅为10万元。利息加上服务费的总支出“明显过高”,便一纸诉状将李明诉至“公堂”。
她认为被告收取的年贷款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4%”的规定。而且,李明为第三方平台的股东,收取咨询费、审核费等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范畴,满足合同无效的规定,请求法院确定《借款协议》无效。
李明对此有些哭笑不得,“这份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竟然还需要跑到法院做有效无效的法律认定。”
受理法院认可了王楠的说法,认定“出借人李明本身系第三方服务公司股东,存在主体统一的情况,咨询费等各项由3家公司收取的费用,显然是出借人以居间人名义,巧立服务费名目,以收取高额费用的方式达到规避利率限制的目的,谋求高出法定利率上限的违法利润,同时存在行放贷之实,规避公司不得融资拆解的法律规定情形”。判定王楠与李明所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
王楠满足了自己的诉求,李明却对着这一无效判决惊诧不已。
有效还是无效?
“这无疑是否定了整个P2P行业的借款模式啊!”叶远听到一审宣判结果觉得“事儿大了”。
P2P借贷作为一种基于网络平台的点对点借贷模式,至少包含借款人、平台和出借人这三个参与方。平台一般为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
基于这一模式,王楠借贷案中,出借人为李明,借款人为王楠,而李明担任股东的第三方机构即为平台。“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明确禁止平台服务费的收取,也没有出借人不能作为第三方服务公司股东的禁止规定。”叶远表示。
听到一审判决结果,京师律所的律师赵娜也表示,“太不可思议了”。她分析案件并研读案件判决书后表示,上海一审基层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认定《借款协议》无效的理由十分牵强,有扩大审查的嫌疑。
赵娜表示,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上海作为法治前沿地区,其案件审理工作对我国其他地区法院有着非常明显的借鉴和参照作用。
这一观点和叶远不谋而合。“上海基层法认定《借款协议》无效,将对全国P2P借贷模式形成重创,王楠案必须上诉”。
二审逆转
恰好就在一审判决后的一个月内(2016年8月中旬),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并公布施行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称《办法》),旨在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
而这一《办法》的出台无疑为居间服务费提供了法理依据,其第二十条规定:“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审如期开庭。
在1个小时的庭审中,作为李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远据理力争。他表示,李明与王楠属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王楠与服务公司属于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李明已经如约将款项代王楠交至服务公司,如果王楠认为公司服务费收费过高,应该向公司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仅因李明是公司股东便认定其作为居间人巧立服务费名目,谋求违法利润,便判协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借款协议》效力,案件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主要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型强制性规定。从现有证据来看也不足以认定具有其他法定无效的情形,故《借款协议》本身应属有效。”
一审认定《借款协议》无效的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对王楠一审请求确认《借款协议》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结束后,叶远提起这“风口上的《借款协议》”时,情绪已没有当初那般复杂。他认为,尽管不同的法官对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理解,但跳出彼时彼地的桎梏,在法治长河中,与时俱进的法治思维最能彰显公平公正。
(应采访对象要求,叶远、王楠、李明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