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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订_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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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海员纳税那些被忽略的事儿

------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北京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王吉宣

编者的话:作者长期持续关注海员权益,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个人所得税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自6月29日开始征求意见以来,王总在长期关注和比较国内外有关海员个税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海员税收减免方案的建议。正如王总与其团队于几年前关注海员“双重体检”的问题,为海员的权益进行呼吁并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全体船员兄弟带来了极大方便,我们期望王总关于海员税收方面的建议,能够得到广泛的关注,并在本月底人大个税二审中对海员的权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摘要:对于海员这一在所有职业中最为特殊的居民,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实行了个税的减免政策,以鼓励人们从事航海职业,为此本文:

建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国际海员。

建议:对于仅靠工资收入的海员,提高其月度个税免征额。

建议1 : 征求意见稿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国际海员。

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1月18日发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末,全国就业人口为7.764亿。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数据,2018年6月25日,国际海员在船人数为20.88万。可见,国际海员在全国就业人口中所占比例极小,但是其对于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却是不言而喻的。

“我保证,我所见到的任何作战计划中,你们都是参与者。因为,你们一离开这里,就将成为我们的第四国防力量!(It’sin every war plan I review, I guarantee you, because you’re going to be thefourth arm of defense.)”,这是美国现任国防部长今年6月16日在美国商船学院(USMMA– US Merchant Marine Academy)75周年庆典开幕式上致辞时说的一句话。无论是他在讲话中所表述的,还是他作为现任国防部长出席一个商船学院的75周年庆典这件事,都充分说明了美国政府对于商船海员的重视。

回想36年前,我入读大连海事大学的时候,校长在开学典礼的讲话中也讲到商船海员就是国家的后备海军,至今依然印象深刻,使我们深深的感受到肩上所扛的重任。

正是由于海员在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上的重要性,世界上主要的海洋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如英国、挪威、日本、瑞典、新加坡、菲律宾、印度、韩国等,都给予海员一定的优惠政策。包括挪威、英国等老牌航运国家通过海员税收减免或免除兵役(韩国等)等措施来鼓励本国公民从事海员职业;同属第三世界的印度对海员实行在外183天个税免除;作为全球主要海员提供国之一的菲律宾对海员更是完全免税。目前,中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海员提供国,然而,在全球五大海员提供国(表一 )中,我国的海员税负无疑是最重的。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表一 全球最主要的五个海员提供国

资料来源:BIMCO ManpowerReport 2015

回头看,我国香港地区对海员亦有税收减免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如果在香港时间不超过60天,或者是两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120天,其工资所得免征所得税(参考香港税务条例第8条第(1A)、(1B)、(2j)款)。

上世纪90年代,新加坡政府大力扶持航运业,引进许多航运公司,不仅在税收和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而且在海员的个税上采取免税的政策(参考新加坡所得税法(SingaporeIncome Tax Act, Section 13 (7A) - 13(11))。大家有目共睹,在一系列的政策扶持下,新加坡仅用了十余年时间便发展成为位列第二的国际航运中心,其中,海员的免税政策为推动新加坡航运业的主要因素之一。

表二、国际上部分采取海员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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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其中的“特定行业”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做出了规定,海员职业包含其中。

作为对外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领域,海员外派不需要国家的资金投入,还可以创收大量外汇,属于绿色产业,大力发展海员外派,可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向高端市场发展。作为发展中的国家,我国目前就业压力依然十分沉重,而发展海员劳务外派产业则具有不消耗国内资源、见效快、风险小、投入少的特点,同时可以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非常适合我国的国情;劳务外派可以给国家带来可观的外汇收入,是我们在目前经济形势下急需从税收上给予优惠,扶持发展的产业之一。

中国平安、友邦保险等国内外主要保险机构都将海员划分为高风险职业,国家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将国际海员归入传染病的高危人群。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海员作为高风险/高危职业,职业吸引力必然逐渐下降。在同期,针对国际海员的优惠政策也在减少甚至取消,其中,海员享有的优惠政策之一,“附加减除费用”在几次税改中,逐次减少(表三、历次个税调整“附加减除费用”、个税免征额对照表),尽管不了解“附加减除费用”在各次个税修改中逐渐下降的原因是什么,对于海员来说,优惠政策的减弱却是实实在在的;此外,90年代中后期取消了海员的各项免税购物指标,但在同时,为吸引留学人员回国,针对出国留学人员享有个人乘用车免税指标的政策,至今依然有效。工作艰苦,长期远离家人,与陆地上的工资收入差别逐渐缩小这些行业本身固有的、或者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必然会出现的因素都将导致国民从事国际海员职业意愿下降。尽快采纳适用于国际海员的税收减免政策,对于延缓国际海员的职业兴趣下降速度,避免海员严重短缺,确保建设交通强国国家战略目标得以顺利实现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

表三、历次个税调整“附加减除费用”和个税起征点对照表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国民从事国际海员职业兴趣下降速度,航海类专业的招生情况可以作为一个有效指标。2013年至2017年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招生人数请参考(表四)。

表四、2013-2017年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招生人数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在国民从事国际海员职业兴趣快速下降的同时,未来十年,国际海员却将长期处于供需严重失衡的状态。根据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2016年发布的《2015年人力资源报告(BIMCOMANPOWER REPORT 2015)》的预测,到2025年,全球干部船员的缺口将近15万人(表五,BIMCO2015-2025 海员供需基本情况预测(干部船员))。海员培养周期长,培养一名船长至少需要十年以上的时间,在国民从事国际海员职业兴趣快速下降的背景下,海员短缺趋势一旦形成,将难于扭转。

表五 2015-2025海员供需基本情况预测(干部船员)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资料来源:BIMCO 人力资源报告 2015

国际海员常年在海上生活,其对政府所提供的普遍公共福利的使用机会要明显低于其它职业从业人员。对于国际海员的境外所得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减免符合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建议对于年度在外工作天数超过183天的海员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符合国际惯例。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建议2:对于仅靠工资收入的海员,提高其月度个税免征额

在现行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中,国际海员的个税免征额为4800元。即在每月3500元的个税免征额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扣除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实际上,上述计算对海员有失公允。根据我司对2013年至2017年在册国际海员(统计人数:17079人)人均年在船天数统计,五年均值为201.7天(等于6.72个月),如果按海员年收入6.7个月取得的工资计算,6.7*4800=32160元,32160/12=2680元,也就是说,海员的个税免征额仅为2680元,比普通陆地员工个税免征额3500还要低,也就不用再谈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了,这显然对海员是非常不公平的。

建议海员个税免征额计算公式:

海员个税免征额 =(陆地普通工种的个税免征额*12/6)+ 附加减除费用

随着我国几次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法》至今历经6次修订,个税的起征点逐次提高,陆地普通劳动者整体税负有所减轻,但在计算海员收入时存在偏差。海员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大多数海员工作时有收入,休假时无收入,就近几年的平均统计每年有6.7个月在船工作,由此计算,海员的月平均实际收入在2680元/月,虽然税法中有退税方案,可以用年收入来计算,达不到月收入4800的可以退税,可实际操作中,是非常难于实现的。仅一个“无收入证明”,就无从做起!恕笔者愚钝,至今尚不知道哪个部门可以给海员开具“无收入证明”,开具“无收入证明”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假设2018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要在“附加减除费用”中给予海员这一高危群体以充分的优惠,最少也不可以少于99年税法给海员的“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月的标准。

参照上面的分析,对于国际海员也就是靠在船工作获取收入的海员,假设征求意见稿中陆地上普通工种的个税免征额为5000元/月未做修改的情况下,海员的个税免征额应该为(5000*12/6)+3200=13200元;另外,由于国际海员资格证书要求较高,每升一级,就要花钱培训证书,所以在纳税时,应该扣除此费用。

根据交通运输部《中国船员发展报告》公布的数据,于2018年6月25日,我国在船海员人数为208,885人。考虑到其中占一定比例的海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在船天数少于183天,不能满足非居民个人的税收减免条件,实际能够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人数很少,在个税征收中沧海一粟。然而,税收政策上对于海员的减免(优惠)政策,符合国际惯例,有着标杆意义,对于延缓国民从事国际海员职业兴趣下降趋势,为国家海洋强国和海运强国建设的顺利推进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航运是关乎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要产业,建设并保有一支稳定的、经验丰富的国际海员队伍,是国家交通强国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今天,我们承担着历史和机遇赋予我们的使命,面对海员职业的战略地位的上升,而年轻人投身航海事业的意愿普遍下降,海员短缺局面已经出现的情况,在个税改革中给予海员一定的倾斜是应该的。衷心希望不要让交通强国和海洋强国梦断送在我们这代人手里。

【特别说明: 本文作者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它国家的相关税法未做深入研究,若有欠妥之处,敬请指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8月30日第二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06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6月29日第四次修正.2007年6月29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2008年3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1年6月30日第六次修正.2011年9月1日施行

[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年7月19日发布.2011年9月1日施行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2000年1月1日施行

[8] 交通运输部《2017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

[9] 《BIMCO Manpower Report 2015》

[10]香港《税收条例》(2018年版)

[11] 香港税务局《税项指南 2017-2018》

[12]新加坡税务局 《IRAS e-TAX Guide – Tax Exemption forForeign-sourced Income (second edition)》

[13] 英国海关与税务总署《Guidance: Seafarers Earnings Deduction》

[14] 中国台湾《所得税法》

[15]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2014年8月15日发布

[16] 我国国际航行海员职业幸福感指数.大连海事大学航运发展研究院.信德海事网.2018年6月25日

[17]平安人寿公司职业分类表(2013),

[18] 友邦保险 《职业代码表》

[19]王世诸等.远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及对策.口岸卫生控制,2015,20(5):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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