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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记者李德尚玉)财联社8月21日讯,为落实资管新规,加强信托监管,推进过渡期整改,8月17日银保监会下发《信托部关于加强管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下称37号文),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信托业务及创新产品监管。
据财联社记者独家了解到,文中对信托通道业务“要区别对待”,但文中未提及“善意、恶意”通道划分;过渡期信托公司可以发行存量老产品对接,但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资管新规的信托产品。还突出了存量产品整改的风险控制。文中还要求各银监局督促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存量信托产品摸底排查。
多名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这次银保监会针对信托业务的通知,与资管新规一脉相承,强调了严格落实资管新规的要求,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对于通道业务、存量业务的整改等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
通道业务相对缓和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对资管的发展明确了方向。
作为配套政策,央行于7月2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执行通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而此次37号文则是针对信托行业过渡期的《资管新规》。
37号文对于业内最为关注的莫过于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即通常所说的通道业务)的规范,但文中未提及“善意、恶意”通道划分,具体指出“对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要区别对待,严把信托目的、信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合规性,严控为委托人监管套利、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
在多名接受财联社采访的业内人士看来,这对通道业务有一定缓和,强调了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发展,是通道管理具体化,更符合资管新规的精神。
此前,信托行业新规曾经在征求意见时期对事务管理类业务进行了“善意、恶意”的划分,规定善意的事务管理类业务可以开展,恶意的事务管理类业务不能开展。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对财联社记者表示,37号文通道业务的再强调,没有出现“善意通道业务”,而是强调了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事务管理信托业务发展,这与资管新规的内在精神是一致的,只是资管新规强调了资管产品嵌套情况下,受托人要进行主动管理。与年初的完全暂停通道业务的监管态度相比,有一定缓和,有利于部分恢复通道信托业务,进而疏通货币政策。
强调存量整改风控
37号文指出,过渡期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资管新规的信托产品。但是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信托公司可以发行存量老产品对接”。
不过,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存量信托产品应当在过渡期内逐步有序压缩递减至符合监管要求。
文中要求各银监局督促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存量信托产品摸底排查,按照产品类别逐笔建立台账,有序整改。在过渡期内,资金信托负债比例按照现行相关信托监管规章执行。
信托公司整改计划由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合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2018年9月15日前报送属地银监局;信托公司风控预案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属地银监局。
袁吉伟认为,以上规定突出了存量产品整改的风险控制,明确了防止出现再生风险,而且对于信托公司要求评估过渡内的潜在风险,制定风险防控预案,也体现了监管对于平稳推进资管新规的思路。
此外,37号文还规定,要求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财产权信托业务,以财产权信托的名义开展资金信托业务适用于资管新规。以信托产品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受让方受让信托收益权的业务,视同资产管理产品嵌套业务。
文中强调了资管新规的适用范围,指出资管新规主要适用于资金信托,排除了公益信托、家族信托以及财产权信托,但是也加强了相关业务的定义和要求,避免进行监管套利或者规避监管。
“这次通知内容并不是对于资管新规在信托业务领域中的细化,而是对于重点工作的一些部署,诸如产品估值、打破刚兑等资管新规的要求并没有提及,后续有可能通过文件或者窗口指导的形式加以落实。”袁吉伟说。
对于信托行业未来监管趋势,袁吉伟预测,信托公司资金信托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家族信托、财产权信托等得到监管大力支持,也符合监管鼓励信托公司回归本源的倡导,信托公司需要重视资金信托、家族信托、财产权信托的均衡发展,更加注重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服务高净值客户,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发展质量,适应资管新时代的大趋势。(财联社记者李德尚玉)
本文源自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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