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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 B 股 编号:临 2015-051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议案投反对/弃权票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获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30 时在公司总调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张东海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共 11 名,应出席董事 11 名,出席董
事 11 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通知和材料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以书面方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利用周转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为充分利用公司自有资金,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
益,公司决定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利用部分自有周转资金
通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该议案的具体内
容参见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
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公告》。
(二)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
改《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香港联交所对《审计委员议事规则》的最新要求,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
现行有效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1、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第十条原文为:
《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
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应
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保留意见;
(5) 是否有遵守会计准则;及
(6) 是否有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
及法律规定。
(二)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三)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薪酬、聘用条款及任何有关其辞职
或被罢免的事宜作出考虑及建议;
(四)在审计工作展开前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及有关申
报责任,并不时检讨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够客观独立;
(五)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就此规定而言,
(
“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有关审计事务所处于同一控制人、拥有人或管理人的任
何单位,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单位属
于该审计事务所的本地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单位)。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
须跟进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供建议;
(六)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审计师就会计纪
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七)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
中提出的事宜;
(八)检讨监察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统,确保管理层有履
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九)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
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十)确保内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得到协调;此外,也须确保内部审计职
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有效性;
(十一)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
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
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十二)审计委员会应制定举报政策及系统,让雇员及其他与公司有往来者(如
客户及供应商)可暗中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其对任何可能关于公司的不当事宜的关
注;
(十三)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定时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并须至少每年
与公司的审计师召开两次会议;
(十四)就上述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及
(十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董事会界定的其它课题。”
现修改为: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与公司的审计师召开两次会议,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
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发行人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
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
预算又是否充足;
2、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第十三条原文为: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风险管理、财务申报及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五)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
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三)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
泰来煤炭(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泰来煤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泰来公司” 拟申请银行授信额度,
“ )
需要由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为泰来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提供担保。为支持
泰来公司的经营发展,本次银行授信额度为 4 亿元,本公司拟按 50%的持股比例
为其中的 2 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议案的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
公告》。
本次对外担保的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