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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0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细则表明,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理细节参见:
《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https://www.whgjj.org.cn/html/zcfg/zcfg/dkzc/63959.html)
武公中规〔2018〕11号 关于《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https://www.whgjj.org.cn/html/zcfg/zcjd/63988.html)
这里整理出了关于武汉住房公积金日常最被关注的几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可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可以。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可以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缴满1年后购买首套基本住房时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也可以找代缴公司代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具有强制性?
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度是怎么确定的?
企业在5%-12%自行确定合适的缴存比例,企业和职工缴存比例相同。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例如:企业缴存比例为10%,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月缴存额为:5000×10%(单位缴存)+5000×10%(个人缴存)=1000元
武汉市规定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2018年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5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500元。缴存比例下限于今年10月由8%调整至5%。
如果觉得公司缴存额度低,想较快达到贷款条件,可和公司商议每月多缴存一定数额,由个人补足多交的部分。
怎么知道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贷多少钱?
有一个简单的办法,武汉居民直接进入手机支付宝的城市服务,点击公积金,会跳转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入我的公积金贷款,点可贷额度,输入购房的基本信息即可查询。
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贷多少钱?最高贷款年限多少?贷款利率?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2018年下半年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5年,年利率为2.75%,贷款期限6-30年,年利率为3.25%;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第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必须还清。
什么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提取额度、频次
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情形很多,我们接触最多的几种情形如下:
(一)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选择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
(二)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存量住房用于自住的。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及以上,租住本市普通商品住房,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房租,单身职工每年可提取12000元,已婚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24000元。
其他提取情形及要求等,详见《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www.whgjj.org.cn/html/zcfg/zcfg/tqzc/63216.html)
“商转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首先商业贷款已还满1年,且“商转公”时已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满足普通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武汉目前不支持纯商业贷款转组合贷,只能转为纯公积金贷款。
例如:办理“商转公”时的商贷余额为100万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为70万元,须将多出的30万元一次付清。
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购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
借款人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依据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中无住房信息(或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记录系首次公积金贷款的。
2.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中,登记其家庭仅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即公积金系统有贷款记录并已结清贷款,且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仅有一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住房,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
职工家庭成员在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公积金系统的贷款记录达2次及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4.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的认定
(1)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其中一方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在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离异后公积金贷款归属借款人一方偿还的,另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3)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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