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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购买汽车向某银行申请汽车贷款并以车辆为抵押,新车到手后,朱某某未按期偿还贷款被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朱某某应偿还某银行借款本息等共计20万余元,但朱某某一直未予履行……
2017年12月29日,朱某某购买汽车,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朱某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并约定了贷款利率及违约条款等事项。当天,朱某某将名下的汽车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向朱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但朱某某未能按约向某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18年7月18日,朱某某欠某银行本金19.5万余元,利息、复利、罚息共计1万余元。银行多次向朱某某催收未果,将朱某某诉至法院。
该案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朱某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等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朱某某未履行,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朱某某名下车辆)
泉山法院执行局实施科科长黄景依法对朱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因朱某某用汽车作为抵押物,找到汽车进行处置是该案执行的关键。但朱某某一直杳无音信,涉案车辆也随之下落不明。黄景多次联系朱某某家人做思想工作,并阐明朱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引起的法律后果。最终,在黄景科长的释明下,朱某某父亲协助将抵押车辆送至法院进行拍卖。
2018年12月1日,泉山法院对朱某某名下车辆依法通过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12月18日,经过20次竞价,涉案车辆最终以22.42万元成交。近日,某银行工作人员特地赶到泉山法院为黄景科长送锦旗,盛赞其高效的执行工作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