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日期:
返回目录:经济新闻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派比例:每股送红股 0.5 股,并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5 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负 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937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按 10%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625 元;其 他股东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25 元。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 ●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二)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5 年 4 月 25 日 的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发放范围:前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422,044,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送 0.5 股红股、派发 0.125 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送红股 1,211,022,00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2,755,500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 5%的 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375 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 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 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 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2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 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除 10%所得税后的金额, 即按每股 0.0625 元派发红利。 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 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 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 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 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 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 0.0625 元。如果该类股东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该类股 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 2.除权除息日:2015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 3.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二)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5 月 8 日下午 3: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送红股实施方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 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派送红股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 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股东 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项 目 比例 比例 数 量 送 股 数 量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国有法人持股 942,574,146 38.92 471,287,073 1,413,861,219 38.92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942,574,146 38.92 471,287,073 1,413,861,219 38.9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人民币普通股 1,479,469,854 61.08 739,734,927 2,219,204,781 61.08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1,479,469,854 61.08 739,734,927 2,219,204,781 61.08 三、股份总数 2,422,044,000 100.00 1,211,022,000 3,633,066,000 100.00 七、实施送股方案后,按新股本 3,633,066,000 股摊薄计算的 2014 年度每股收益为 0.177 元。 八、咨询办法 (一)咨询机构: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部 (二)电话:0472-2207525 0472-2207799 (三)传真:0472-2207788 九、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5 月 5 日
本文标签:电脑解答网(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