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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高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针对实际还款利率与合同约定利率不同这一情况,果断地予以调整,既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正常的借贷秩序。
原告韩某某在诉状中称,2017年9月18日、10月11日,被告吴某某分两次向其分别借款10万元,均约定月息2分。还款期限分别为同年10月18日和11月11日,并约定逾期还款需向原告支付借款总金额10%的违约金。现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对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其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但被告辩称,原告所诉2017年9月18日借款实际为当年4月18日所借,借据于9月18日重新出具。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2月13日期间,其共偿还原告8万元(附银行明细清单等证据)。其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于以下事实均无异议:吴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韩某某借款10万元,2017年10月11日再次向韩某某借款10万元。吴某某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每月还款5000元,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每月还款1万元,以上共计8万元。
通过仔细查看吴某某的还款日期及还款明细,该案主办法官发现,原告主张借款利息为月息2%,但被告每月还款金额与借据约定不符,且远超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上限标准。为维护正常的民间借贷秩序,法官依法将被告超出约定利息偿还的款项,在本金中予以扣除。经逐笔计算,2017年4月18日的借款10万元剩余本金67150.83元未偿还,2017年10月11日的借款10万元剩余本金87635.18元未偿还。
此外,针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和违约金,由于其主张数额总计已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法官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故此,高阳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吴某某偿还原告韩某某154786.01元及其利息。
说 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高利借贷害人害己。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要以山东省于欢案为戒,慎贷慎借。同时,民间高利贷绝非法外之地,违法高利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高利借贷行为引发相应严重后果,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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