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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程维妙)昨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加强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远期卖汇业务产生的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时,应缴纳外汇风险准备金。
根据通知规定,外汇风险准备金是按月对其上一月平盘额缴纳,准备金率为20%,准备金利率为零。新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此点评,央行此前已对境内金融机构进行此类规定,征收了准备金。此后,央行允许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这些机构以后可能代理客户进行衍生品交易。在这一背景下,若不和境内机构按同样标准征收准备金,境内外机构在交易中就会处于不平等地位,将会存在监管套利漏洞。因此,这一规定仅是根据形势发展“打补丁”。
此外,通知提出,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金融机构应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缴存基数及应缴存外汇风险准备金数报送交易中心,在北京时间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美元)划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