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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动产登记簿查询_上海房产登记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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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查询不动产信息政策大调整,凭身份证查询时代将终结

近日,市民至浦东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查询房产登记信息时,发现查询的要求已悄然改变,在此之前,单位或者个人查阅房屋登记信息只需提交查阅人的身份证件。现在手续复杂了些多,对查阅人的资格也增加许多限制(如上图所示),措手不及的市民只好打道回府,准备好了资料再来。据其他市民反应,除浦东新区外,还有嘉定、宝山、徐汇、金山等不动产交易登记办事窗口也贴出了类似的查询要求。

1999年01月0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查阅登记册,应当向登记机构填写查阅申请表,明确房地产的座落和需要查阅的登记事项,并提交查阅人的身份证件。”上述规定表明,上海市凭查阅者的身份证即可查询有具体座落的房屋登记信息至少有了近二十年历史。习惯了仅凭律师证或身份证等简单手续就是拉产调的律师同行,见此新政,感叹以后办案更难了。因为按照新政要求,律师要调房屋登记信息需要法院的调查令或立案通知书,但很多立案文书,比如起诉状,需要有明确的房屋信息才能起草。这样律师的工作就有可能陷入两难,法院要求有明确的诉讼信息才能立案,但不动产交易中心又要立案通知书才能查询。又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死循环。

为了促进交易和交易的安全,不动产的设立和转移必须对外公示,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登记的最终目的是对外公示。对登记信息的查询设置种种障碍,是不符合物权法的立法精神的。比如,我想买中介推荐一套房子,但不知道这套房屋是不是为签订买卖合同的所有,房屋有没有设定抵押、设定地役权,有没有被法院查封等。以前凭自己的身份证去房产交易中心就可以核实的,现在不行了,需要提供买卖协议才能查询。但这个时候,协议还没有签订,也不敢签订。当然也有人会说,可以要求卖方配合去调信息啊,这确实没有问题,但如果这个房子比较抢手,卖家可能没有这个心情也没有这个时间陪你去调房屋登记信息,买方一点主动权都没有。卖方以前调出来的,买方却未必相信。

从物权法的角度,实在看不出限制公众查询房产登记信息有什么好处。有人说为了个人安全保护着想啊,但这个逻辑却不通。在上海原来查询房产信息,需要有明确的房间座落,即什么路多少弄多少楼第几室。几楼几洞都知道了,如果要来危害个人安全,这还不足够啊?所以说是保护个人安全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

为什么要反世界潮流,反物权法的法理,真正的原因大家都知道,但都不明说。政策是谁制订的,维护的是什么人的利益,大家心里有数。有些人财产太多了,一旦信息被泄露,见了阳光,那是不得了的事情。

在上海工作生活多年,一直以上海良好的法治环境引以为傲,曾经私下和朋友调侃,根据个人切身体会,有些省份离上海最近的城市只有几十分种的车程,但在法治环境方面却落后上海好多年。因为去那里办事,相关的部门总是设定了各种各样的条件,目的就是让你办不成。在上海,一张律师证就可以简单搞定好多事,比如查工商内档,查房产登记信息,查户籍信息等。

现在却要倒退回去了,前几天上海市交通部门出台的“沪籍沪车”的网约车意见稿,也给人同样的感觉,上海兼容并包、海纳百川的精神气质在消退,领先全国的法治环境被慢慢地破坏。当然,关于查阅不动产信息的新政并不是上海市政府决定的。在今年早些时候,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的通知,上海市从10月8日起,根据规定的要求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

《规范》第四条规定:“各地要全面落实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登记资料外,不得随意查询。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要严肃处理;对造成信息安全事故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就是浦东新区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贴出文首告示的依据来源。

但上海市政府1999年01月0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仍然有效,所以大部分区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只要求查阅人提供身份证就可以查询有具体座落的房屋登记信息,如果没有市民的大量抗议抵制,恐怕其他区县的政策将很快和浦东新区的一致,仅凭身份证就可以查询房屋登记信息的时代将很快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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