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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民合作社的调查和数据
彭超 杨久栋
2017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10周年,也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起步和发展壮大的“黄金十年”。这10年,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机遇期,合作社数量持续增长,业务领域持续拓宽,发展质量不断提高。截至2017年9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196.9万家,是2012年的2.86倍,是2007年的76倍,特别是近5年年均增速达到37.2%。农民合作社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各类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涵盖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阶段,连接了农业经营的收购、营销、储运各环节,融合农村产业一产、二产、三产各业态,基本克服了农户家庭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困难,提高了农业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随着农民合作社内部组织不断健全,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民入社经营和增产增收能力显著增强。全国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46.8%,社均成员约60户。特别是涌现出了一批合作效益良好,农户收益显著、运行机制合理、社会影响较大的农民合作社组织,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并带动了农业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与创新。
一、发展概况
在资源环境条件制约凸显、农产品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等一系列的挑战下,农民合作社成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实践者,适应市场新需求,运用互联网+、绿色发展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了新动能。
农民合作社资产、营收已经达到相当规模。根据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的579家典型农民合作社的数据显示,2016年农民合作社营业收入社均约为1857.52万元,分配利润达到196.02万元(主要以国家级示范社为蓝本)。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对695个农民合作社的典型调查,合作社的社均资产为1234.13万元,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为社均576.52万元,流动资产(现金、存款、应收款项以及种子、化肥、燃料等存货)为社均347.25万元,农业资产(存栏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为社均261.61万元。接受调查的农民合作社社均负债298.94万元,其中,银行欠款154.26万元,亲戚朋友等个人借款90.45万元,此外还有民间借贷、村委会垫资以及部分应付账款、工资等。企业年度经营社均成本为843.56万元,工资性开支为82.99万元,雇工成本66.95万元。
农民合作社表现出了较强的带农增收能力。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合作社当中,能够带动入社农户户均增收2000-4000元的合作社达到40.2%,6000元以上的达到24.9%,2000元以下的18.1%,4000-6000元的达到16.9%。
二、经营状况分析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不断丰富,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农民合作社在生产要素和资源利用等方面形成了规模经济效应,逐步聚合与延伸农业产业,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既帮助农民解决了单家独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划算的问题,又帮助农户提高了市场谈判地位,引领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既可以作为生产主体,又可以是服务主体,还能够联结其他经营主体。
从产业门类上看,根据固定观察点体系合作社调查,从事粮油种植的农民合作社占26.6%,,从事蔬菜种植、畜禽养殖的农民合作社各占24.5%,还有24.2%的农民合作社从事瓜果种植,从事农机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占比为11.9%。而从事花卉行业、水产品和林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比例较低。从事的行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社占比为37.3%。
从农民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的服务上看,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的合作社最多,比重为87.7%,另有83.7%的合作社为社团提供农业技术培训服务,还有78.8%的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从整体上看,合作社在良种引进和推广服务方面稍显不足(占比仅为28.3%)。另外,在农产品加工服务上面也略有欠缺(占比41.9%)。
在电子商务方面,专业合作社使用互联网购买生产资料、农产品和使用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农产品的行为均高于预期。无论是使用互联网购买农产品、生产资料还是使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数量,均要高于未使用互联网购买和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数量。使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农民合作社数量要比使用互联网购买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农民合作社数量高出5.3个百分点。
虽然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广度上有所提高,但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深度上仍处于较低水平,即专业合作社使用互联网购买或销售过农产品、生产资料的比重不高。在参与调研的365家专业合作社中,使用互联网购买过农产品、生产资料比重不足30%的合作社占到调查总体的78.7%,使用互联网销售过农产品、生产资料比重不足30%的农民合作社占到调查总体的77.8%。具体情况如图(3)和图(4)所示:
在对使用过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农产品的合作社统计分析后发现,农民合作社使用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或农产品的途径主要集中在自建门户网站电商平台、自建手机APP电商平台以及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合作社通过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网销的比重最大,有效占比约为69.1%。通过自建门户网站电商平台和自建手机APP电商平台的合作社数量基本持平,有效占比均在31%左右。
影响专业合作社参与电子商务的因素较多,对专业合作社从没有进行过“网购”或“网销”的原因统计分析后发现,相关物流服务不完善、不懂电商平台使用和“网销”技巧以及市场费用、推广费用较高等不同程度上制约着专业合作社开展电子商务。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从事产业门类、经营业态由过去单一的生产服务,向生产、供销、信用业务综合合作演变。据估计,超过一半的农民合作社提供产加销一体服务,服务总值达1.1万亿元。部分农民合作社积极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为成员提供融资服务,有效缓解了农户融资难问题。有的农民合作社与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贷款公司合作,引入外部信贷资源,发展供应链金融,解决成员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制约。
农民合作社发展还有向社际联合发展的态势。据估计,基层自发成立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已经超过1万家。这些联合社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品牌化发展分析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展转化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随着我国居民食物消费结构升级,城乡居民不仅要求“吃得饱”,还越来越关注“吃得好”“吃得营养”“吃得健康”等美好生活的要素,对农业多功能性和多元化产品供给提出了深刻要求。面对市场需求的新变化,部分农民合作社组织农民发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开展质量认证,打造产品品牌。
目前,已经有43.7%的农民合作社实施了标准化的生产和服务,但仍有56.3%的农民合作社没有实施标准化的生产和服务。有29.6%的农民合作社拥有自主品牌,有14.5%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品牌。有65.5%的农民合作社注册了商标,有15.4%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注册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商标。有49.9%的农民合作社有产品已通过国家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有23.7%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有两种以上产品通过国家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社会责任
随着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合作社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农民合作社作为主要农业生产服务的重要力量,不仅担负着带动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责任,农民合作社根植农村,也是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保护农村资源环境的重要主体。更重要的是,农民合作社是重要的农产品提供者,肩负着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城乡居民食品安全的重任。可以说,和一般经营主体相比,农民合作社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多,也更重。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农民合作社大多建立了相关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70.0%的合作社建立了农产品生产记录,67.4%的合作社有能力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66.7%的合作社能够规范使用农业化学品投入。然而,能够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合作社只有38.2%,这是未来需要提高的重要领域,也是政策支持可以考虑的方向。
在带农增收方面,大部分农民合作社都能够通过分红、二次利润返还等方式带农增收。参与调查的合作社中,有71.7%近三年进行过分红,有48.3%实施过对社员农户的二次利润返还。
在应用绿色技术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除了发展有机生产,减施农药和化肥之外,农民合作社还采取了其他的环保措施。例如,参与调查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把49.5%的秸秆粉碎还田,15.1%的秸秆用于畜禽饲料过腹还田,还有11.6%将秸秆作为生活燃料。
在提供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方面,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建设并且扶难济困。参与调查的农民合作社中,有47.5%的合作社提供过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有33.1%的合作社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作出过贡献,有64.2%的合作社为社区内的困难群众提供过帮助。但是,也应当看到,有15.1%的合作社在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方面投入不足。
在全社会脱贫攻坚战中,“合作社+贫困户”成为各地产业扶贫的主要模式之一,通过吸收贫困农户入股,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成为产业脱贫的重要组织载体,成效显著。
五、未来展望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将其写入党章作为中央部署的七大国家战略之一。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农”工作提供了总指导、总思想、总要求。2017年12月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就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具体部署。2018年一号文件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重要指南。这些重大战略部署,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
从党的十八大到十九大,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一系列制度,为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核心、地方性法规为支撑、规章制度为配套的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国家相继修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了合作社登记办法、年度公示报告、规范有序开展信用合作等配套制度,19个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以项目制补贴和税收优惠为两翼,信贷担保为保障,示范评定、基础设施、人才培养等为配套的合作社扶持政策体系。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支持、市场营销、人才培养等6个方面,进一步系统构建了支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体系。2015年开始,国家从农资综合补贴存粮中拿出20%合并过去的规模经营主体补贴和农业补贴的增量部分等,用于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重点解决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07-201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118亿元,年均增长21.5%,各级农业部门认定示范社超过18万家、联合社达到7200多家。
我国已经初步设计以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为顶层制度,各级地方政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分层对接的多层级指导服务体系。201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了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依法推进合作社发展的强大合力。大多数地方陆续建立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湖北、安徽、江苏等地成立了指导服务合作社的专门机构,加强对不规范和涉嫌违法合作社的风险排查、清理整顿。各地打造省、市、县三级辅导员队伍,开展“千人带万社”、“专家一对一”等结对帮扶,为合作社提供全方位服务。各级政府落实国务院“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农民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展望未来乡村振兴的历史进程,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织载体和经济力量,在实现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发展有机衔接、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产业体系等方面,必将承担更多的功能,发挥主力军的作用。首先,在带动农户方面,农民合作社将在生产合作、购销合作、信用合作等方面承担更多的功能,引导小农户更好地纳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其次,在规模实力发展方面,农民合作社将进一步做大做强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各类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将会以新的发展阶段,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将会在流通加工、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再其次,金融服务将成为农民合作社拓展功能的重要领域。金融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核心,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于金融信贷担保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然而,当前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的金融服务仅仅停留在赊销农资等初步低水平的金融活动上,仅有25.0%的合作社能够为社员提供融资担保,也只有26.4%的合作社能够提供内部信用合作,而能够承担金融中介功能的合作社比例仅为7.0%。新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增的金融、担保等的条款,将为农民合作社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和强有力的法律支持。随着农村信用评价体系的健全,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担保联盟等将会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将成为众多金融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的中介载体。最后,农民合作社经营指导和政策扶持将更加科学化。随着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农业大数据已具雏形,农民合作社的统计调查手段也将进一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