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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婚 登 记 办 理
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一方或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婚姻登记机关的受理区域范围;
3、双方自愿结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如其中一方为少数民族,均可减少两周岁;
5、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6、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双方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2、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复婚和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除外);
3、2张大2寸红底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须持有效离婚证;
5、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常住户口薄婚姻状况栏应备注“丧偶”。
办理程序:
1、初审:查验婚姻当事人的户口薄和身份证,核对复印件信息;
2、受理: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结婚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婚检证明、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签字确认;
4、登记(发证):打印证书,发证。
离 婚 登 记 办 理
2、一方或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婚姻登记机关的受理区域范围;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持有效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3、当事人各提交1张1寸红底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程序:
1、初审:查验离婚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向当事人讲解《婚姻法》;
2、受理:询问离婚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意愿。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以及离婚协议书中的签名、按指纹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婚姻机关各一份;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婚姻当事人提供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于(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签字确认;
4、告知单、询问笔录: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单独进行《离婚意愿询问笔录》;
5、登记(发证):当场颁发离婚证。
补领婚姻登记证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损毁的;
4、原婚姻登记证在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婚姻登记机关的受理区域范围;
5、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需要提供的资料 :
1、双方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2、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2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登记纸质档案复印件);
4、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当事人婚姻档案遗失,申请补领结婚证的需要提交其他证明材料:(1)、户口本上夫妻关系记载证明;(2)、单位夫妻关系人事档案复印件;(3)、乡村上的证明;(4)、相关单位保存的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申请补领离婚证的需要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档案部门档案遗失证明;(2)、提供另一方当事人持有的合法离婚证原件。)
5、当事人如因为信息变更或更正,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婚姻登记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以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核对,如与该档案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需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当事人变更姓名及身份证号的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