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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余万元存入银行借记卡,
交由银行理财经理理财,
5年后仅剩34块多。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如今,理财经理因诈骗获刑15年,然而户主叶女士1900万元的损失却一直无人补偿。为了挽回损失,叶女士将开户银行农行浙江青田支行起诉至法院,称银行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放任理财经理在户主未到场且未提供任何身份证明情况下,伪造签名将钱款转出,造成自己的损失。
然而经过法院两审,叶女士均以败诉告终。叶女士不服提出再审申请,1月22日,浙江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听证。目前,该案是否再审仍然悬而未决。
1900余万存入借记卡5年变34元
记者从叶国强刑事一审判决书中看到,2010年上半年,农行浙江青田支行员工叶国强以帮助理财获取更高收益为由,诱使叶女士的丈夫胡某口头约定将资金委托其打理。
为担心胡某不愿意将资金投入黄金现货等高风险理财而撤资,叶国强隐瞒了自己会将资金投入上述高风险理财的情况。
2010年4月7日,胡某以叶女士的名义开设账户,并将银行卡与密码交给叶国强。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胡某将人民币1928.8029万元汇入叶女士账户,叶国强将上述资金用于黄金现货、股票、期货交易及个人资金周转。
2010年10月,叶国强投入的数百万元资金进行黄金现货交易已出现严重亏损,仍隐瞒资金大额亏损且已被挪作他用的事实,继续将胡某后续汇入的资金投入到高风险的黄金现货交易中进行博弈,直至亏损殆尽。叶国强还通过虚构叶女士投资收益已达900余万元,来掩盖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真相,以此拖延胡某将资金收回。截至2015年6月26日,叶女士账户余额为34.76元。
2015年8月16日叶国强无力还款出逃,同年11月24日在广东省惠来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6年11月25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因诈骗罪判处叶国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叶国强退赔胡某人民币1900.5343万元。
损失无人赔偿储户两告银行败诉
“虽然判处了叶国强退赔1900万,但是他并没有赔偿能力。”叶女士目前的代理律师王殿学告诉记者,为了挽回损失,叶女士将开户行农行青田支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叶女士表示,自己从未将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过叶国强,也从未书面授权叶国强转账或者取现,自己本人也从未到银行办理过上述业务,银行违规办理开户、转账和取现,致使自己巨额存款被骗,应承担责任。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青田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叶女士起诉。随后,叶女士向丽水市中院提出上诉。
2018年8月,丽水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叶女士起诉,维持原判。记者在二审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定叶女士与叶国强之间具有委托代理关系。银行的转、取款服务只是叶国强使用资金的途径,叶女士的损失是由于叶国强将资金购买高风险的股票期货所致,银行的违规操作与叶女士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
叶女士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随即向浙江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19年1月22日,浙江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听证。
律师称法院判决相互矛盾
1月24日下午,叶女士代理律师王殿学告诉北青报记者,丽水中院在叶国强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叶国强与叶女士不是委托关系,但在叶女士起诉银行的民事判决书又认定叶国强与叶女士是委托代理关系。“同一个法院的两个判决中对二者关系的认定是相互矛盾。”
记者在叶国强刑事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定“叶国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造成他人巨额资金损失,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王殿学表示,由此可见,刑事判决已经认定所谓的“理财”系叶国强实施诈骗行为的手段,双方间并未达成委托理财的合意,叶女士与叶国强间并未形成委托理财法律关系。
而在叶女士起诉银行的民事判决书中,丽水中院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王殿学告诉记者,丽水中院认定的事实与刑事判决完全相悖,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希望浙江省高院进行再审并予以纠正。
针对叶女士的再审要求,银行方面在再审听证中表示,叶女士与叶国强之间有委托理财的实际行为,事后也进行了确认。叶国强使用叶女士的借记卡内资金是叶女士真实意思的表示。银行办理转账、取款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虽然办理业务中有瑕疵,但是与叶女士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王殿学告诉记者,叶女士方面可以接受调解,但是目前银行方面还未做出决定,是否再审还有待法院按照规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