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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经理或者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者在进行工程款催收日常管理时,如何真正做到开花结果呢?下面笔者就从催收工程款应当努力达到十六大目标效果说起,为广大建筑工程项目经理或建筑企业管理者提供工程款催收建议,期望对大家的工程款催收日常工作有所启发及帮助。
一、催回工程款现金
工程项目最终经营的直接效果是看收回了多少工程款,因此工程款催收的首要目的也是催回工程款。无论是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工程交付款、结算款、奖励款、利息款、违约金、签证款、索赔款,催收工程款管理的核心都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到承包人账户。没有到达承包人银行账户的工程款,都是有可能变化的,也有可能是最终收不到的,因此催回工程款到达承包人银行账户是首要应当争取达到的效果。
经常有这样的案例,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均无任何问题,工程款的签证、索赔、竣工结算、财务结算都没有问题,甚至发包人多次出具支付承诺书,承包人也沉醉于发包人认账不赖账的良好表现之中,但是最终工程款一直不能收到。一年二年收不到,三年五年也收不到,到最终真正去通过司法程序收款时才发现发包人早已处于资不抵债或者没有任何资产都境地,导致承包人得到一张永远无法兑现的工程款白条判决书。
二、催回汇票
由于发包人暂时没有资金进行工程款转账支付,那么承包人应当充分分析发包人的基本经营信用状况、承包人资金需求程度、承包人对外支付压力及票据支付可能性、工程项目盈利程度,考虑要求发包人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尽管不是现金,但是汇票可以提前贴现成现金,既能够确保收到现金(扣除贴现费用),又可以通过对外支付汇票解决对外债务问题。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承包人作为标段承包单位之一在承建某项目时积极收取巨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另一承包人作为标段承包单位时拒不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至工程项目结束时,积极收取汇票的承包单位已经收取了绝大多数工程款,而拒不接受汇票的承包单位仅仅收取不足一半的工程款。工程竣工交付后,由于发包人遭遇严重的债务危机被迫进入破产程序,最终兑付比例约为债务金额的30%。积极收取汇票的承包人在进行采购和分包时即采用背靠背的条款明确对供应商进行汇票支付并说服供应商接受,导致本项目基本没有产生什么损失,而拒不接受汇票的单位由于发包人破产还债的兑付比例过低产生损失高达上千万元。
三、催回房产或资产
在支付现金或汇票都暂时不可能的情况下,发包人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包人往往会提出以房抵账的要求,对于承包人来讲往往觉得以房抵账不可接受,但是承包人还是应当充分评估房产的价值以及再转让或抵偿出去的可能性再做决定。事实上,如果房产价值抵偿合理,或者可以及时转让及再对外抵偿,以房抵账往往能够取得收到工程款现金的作用,甚至成为承包人收款及投资发展的双重手段。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承包人修建完成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由于销售存在大量问题,导致发包人积压了众多商品房在手中,而对于承包人的巨额工程款发包人确实短期内无法以现金方式支付。发包人在现金流几近枯竭的情况下,对承包人提出以市场价的95%进行抵偿工程款,承包人面对发包人的该提议并未简单的拒绝或接受,而是通过法律顾问找到一家知名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寻求咨询意见。该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经过对该房地产项目及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充分分析论证的情况下,同意以市场价的90%进行包销并各分享销售溢价的50%。最终承包人与开发商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又与销售代理公司签订包销代理协议,很快就收到了90%的工程款,并且由于该房地产房屋本身还不错、有效营销策略和随后不久的火爆房地产市场,该承包人分配的溢价都达到了抵款金额的50%,最终核算该承包人做了三年工程仅仅取得毛利润1000余万元,而通过抵款程序三个月就直接赚取净利润高达2000万元。
四、催出债权转让
承包人收回工程款的绝大部分需要对外清偿债务,只要能够解决债务,那么其作用也相当于收回了工程款。因此,承包人对于应对支付的材料设备采购款项、分包款项、借款或者其它债务,如果能够通过将对发包人的债权直接转让给下家,那么也相当于收回了工程款。但是债权转让要务必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避免转让不合法或者转让不彻底等法律问题。
有这样一个案例,承包人由于长期不能收到异地承建的某地国有投资背景的建设项目工程款,承包人也在当地拖欠众多供应商的款项而陷入巨大的三角债之中并面临巨大索赔。最后承包人在律师的建议下直接与当地的供应商进行债权转让谈判,由于当地的供应商对于当地的国有企业非常了解并有信心收款,当地供应商都愿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自行负责对发包人收款,很快承包人就解决了该工程项目的外债问题并且避免了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和违约金,甚至承包人自身的剩余欠款也通过当地供应商的努力予以很快解决。
五、催回优先受偿权
如果不能直接催回工程款,那么一定要催回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286条设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对承包人的特别优先保护。但是对于抵押权人及第三方购买人,工程价款优先权却是其利益的最大威胁。因此承包人在催收管理过程中,除非发包人有非常好的资信能力,承包人务必要通过催收方式保证能够最终得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催收工程款的过程往往非常漫长,很多承包人因为在催收过程中过于胆小怕事或没有经验导致丧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承包人承建某商业地产项目,到工程结算时尚欠工程款7000余万元,由于发包人项目资金已经挪用至另一项目购买土地,而承包人由于想承包另一项目的工程,因此对该商业地产项目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本不重视甚至从不提起,结果拖延一年有余不但没有收到发包人早已应当支付工程结算款,而且还发现该发包人的该商业地产项目房屋已经全部被其它项目的债权人所查封,最终该承包人“完美”地丧失了该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只能平等参与拍卖分配,最终分配价款不足50%,导致该项目因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产生直接损失近3000万元。
六、催回担保
承包人催收管理的基本核心是确保收回工程款,在暂时不能收回工程款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工程款以后能够顺利收回就是核心任务。如何确保以后能够收回工程款,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求发包人提供担保,包括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者连带保证担保,担保在发包人有清偿能力的时候或许没有意义,但是在发包人没有清偿能力的时候对于工程款催收却具有决定性意义。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承包人承建某实业集团公司在某地全资投资的工业项目后一直收款不理想,至工程竣工时尚欠工程款近亿元。某承包人在聘请的项目律师的建议下,坚决要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即该发包人不支付清拖欠的近亿元工程款,坚决不移交工程项目用于投产。由于该项目是某实业集团公司全资投资子公司的项目,而该项目的顺利投产关系着该实力庞大的某实业投资集团在当地的声誉,该实业投资集团最终提出愿意为该子公司的近亿元工程款提供连带担保。该子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经营不理想,最终该实业投资集团将股份予以对外转让,但由于市场变化等诸多因素该子公司最后被迫破产,破产还债兑付比例仅仅为40%。但由于该承包人的近亿元工程款获得了原母公司某实业投资集团的连带担保,承包人几乎必然损失的近6000万元工程款又失而复得,成功度过一劫。
七、催回诉讼时效
建设工程涉及环节多、时间长、款项多,因此往往从工程建设到最终支付全部工程款长达数年时间。而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只有三年(2017年10月1日前只有两年),因此诸多的建筑工程企业往往都有部分项目的工程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从法律上丧失了胜诉权。因此建筑工程企业在催收工程款的时候,如果不能立即回款,也应当通过要求对方签收、部分付款、公证送达、确认询证函等方式确保诉讼时效中断,或者要求发包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债权予以再次确认以追回诉讼时效。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承包人承建某工程项目后顺利办完结算手续还有近60万元工程欠款没有收取,由于双方又在洽谈另外项目的合作事宜因此该承包人在近三年的时间都没有提出付款请求。此后,由于发包人的股权发生变化,承包人被迫寻求通过司法途径追回该60万元欠款,由于该60万元工程款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导致承包人已经没有胜诉权。该承包人在与律师商量起诉时,律师建议先发一个催款询证函而不是直接起诉或发律师函,同时将该60万元欠款金额故意错写成160万元,发函要求该发包人支付欠款160万元或者明确自己认可的金额,该发包人收到该错误金额的催款询证函后立即回函说明欠款仅仅是60万元而不是160万元,最终承包人凭借该发包人对催款询证函的回函胜利追回诉讼时效,实现工程款催收。
八、催回结算报告
如果不能及时收回工程款,那么最重要的催收管理就是催促办理结算。如果没有办理结算,发包人往往以此为由拒不付款;而且没有办理结算,就算是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要求支付工程款,也会由于需要通过造价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款价款,往往出现小款大鉴定、支付较多鉴定费、拖延时间长等诸多问题,导致诉讼仲裁程序中的被动。因此工程款催收管理,最重要的目标效果之一是催促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曾经有一个案例,该工程项目签约价格约20000万元,承包人预估实际工程量约20500万元,工程竣工交付后承包人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和努力终于取得收取了近20000万元的工程款,但是承包人一直未能与发包人办理正式结算手续。承包人在催收多年以后,也未能收回工程尾款和办理最终的工程款结算手续,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的500万元工程款。由于双方未能办理正式的工程价款结算手续,要确定双方的工程价款金额只有通过整个工程的造价鉴定才能确定,而整个2亿元工程的鉴定费用鉴定机构就提出需要200万元,而且鉴定时间也将至少持续长达近半年,并且相关的鉴定资料并不齐全导致造价鉴定面临较多不确定性。经多方权衡利弊得失,承包人只有放弃鉴定,最终接受减少支付200余万元工程款的结果。这是承包人在催收管理中没有实现催回结算报告的不良效果直接体现。
九、催回证据
建设工程持续时间长,签证资料多,但由于管理程序、管理人员水平或疏忽大意等问题,导致发包人对很多的证据材料没有签字或盖章,导致相关证据材料出现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等问题。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款催收管理的重要工作就是对证据进行清理、补正或者固定。建筑工程项目涉及的资料很多,如果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则需要举证的证据就非常多,承包人在进行工程款催收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收回工程款,如何在工程款没有收回的情况下逐步按照诉讼或仲裁的要求尽可能多的催收回证据也是工程款催收的重要任务。
曾经有一个案例,某设计单位EPC总承包了一个建设工程,工程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4800余万元,但是合同中又参照普通施工合同的条款又约定了众多的工程款增加或减少的价格变动条款,同时还参照普通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承包人在长期催收工程价款的过程中既不敢明确要求发包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又隐隐约约开始担心没有正式结算手续如何最终收款;由于一直以为是固定总价合同也未收集足够的鉴定资料,因此也不太愿意进入不可控的造价鉴定程序。最后承包人在法律顾问建议下,在年底以需要财务审计为由请求发包人在财务对账单上签字盖章,明确了工程总金额和欠款余额。最终该财务对账单都发挥了超级证据的作用,省高院二审也直接以该财务对账单的欠款余额直接判决发包人承担支付相应工程款。该承包人催收一两年都没有催回工程款,但催回了超级证据《财务对账单》,直接体现出了工程款催收中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即催回证据。
十、催回利息
承包人不能按时催收回工程款,那么必然或多或少产生利息损失。如何在工程款催收过程中,能够确认应付款的时间就非常重要。只有确定了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才能够确定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基础。同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不能够及时付款,也务必请发包人明确支付利息的标准等内容。涉及利息的起算时间、计息金额、利率标准等相关内容,必须在工程款催收过程中予以书面明确,这也是工程款催收管理的重要内容。
曾经有一个案例,某承包人承包的某工程项目,由于发包人流动资金一直紧张,至工程最终竣工时发包人也还欠承包人工程款约5000万元。由于发包人行业属于利润率较高的行业,因此发包人对外融资的成本也相对较高达到了年息18%以上。由于承包人判断发包人净资产额及信用都还不错,因此承包人在法律顾问的建议下向发包人提出按照月息18%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要求,否则将立即提起诉讼收回欠款。发包人为阻止承包人通过诉讼方式清收工程款,同意按照年息18%支付利息,并出具了支付利息的承诺书。最终在前前后后拖延三年之后,承包人连本带息收回了全部工程款,光利息费用就收取了2000余万元,成功实现了催回利息的目标管理效果。
十一、催回签证索赔款项
对于工程项目来说,签证索赔所产生的款项往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承包人往往对于合同约定的款项催收往往都畏手畏脚,而对于签证索赔款项则往往不予重视或者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催收工程款的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任务就是确认签证索赔款项,能够及时让发包人支付签证索赔款项是首要任务,就算暂时发包人不能支付签证索赔款项,也应当要求发包人对签证索赔工程款的金额、计算方式、计算标准、计算时间等重要问题予以确认,为最终获取建设工程项目的签证索赔款项打下基础。
曾经有一个案例,某承包人从工程开工以后就开始制订工程进度款催收策略,明确提出要么发包人按照月度一分不少支付工程进度款,要去据实签署全部的签证索赔资料,否则就停工待问题解决后再复工。由于承包人完全以工程款为核心进行管理,最终该工程项目竣工时所有的签证索赔资料均已经获得发包人的认可签署,整个工程项目也实现了近千万元的工程签证索赔款。
十二、催回新的工程项目
承包人以承接工程项目建设任务为目标,发包人以寻找承包人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为已任。对于发包人因为各种原因都不能及时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往往也觉得对承包人有愧。因此,在发包人或其关联单位又寻找承包人完成其它工程建设任务时,如果承包人积极争取则往往机会较大。因此承包人在催收相关工程项目工程款时,在确认发包人只是暂时不能支付工程款,发包人的基本信用及偿付能力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承包人完全可以在催收工程款的时候,附带催回再建设的工程任务,以欠款催收的方式完成工程任务的拓展。
某承包人在催收发包人拖欠的近2000万元工程款的过程中,获得发包人又将投资建设近三亿元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分析论证后认为,发包人净资产足够多,只是现金流不足,而且其新投资项目前景非常看好,而且该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工期、信用、价款等都非常满意。于是,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了承建该3亿元新工程的想法,同时明确表示对以前拖欠的2000万元工程款可以暂时不收取,作为对发包人的支持。最终发包人同意将近3亿元的新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在新工程完工后不到半年,发包人就将新老工程的3亿余元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承包人成功实现了催回新工程的催收目标效果。
十三、催出有效法律文书
建设工程款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下诉讼仲裁非常耗时间,同样诉讼也涉及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也非常耗时间并且具有诸多不确定因素,仲裁也面临仲裁、撤销裁决、不予执行裁决等诸多程序或不确定性,这都让承包人的工程款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境地。在催收工程款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及时催收回工程款,退而求其次的方法是给予发包人一定的支付时间或者减收空间,进而通过公证债权执行文书、人民调解书或支付令等方式尽快产生可以执行的有效法律文书,为下一步司法强制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某承包人在催收工程款的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对发包人实施财产保全,发包人由于银行账户被冻结于是提出了调解的请求。由于该项目涉及金额较大,争议较多,而且没有形成正式的结算报告,如果正式进入诉讼程序,鉴定费用将较高而且拖延时间较长。在调解过程中,承包人对欠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均作出了一定的让步,但坚持要求出具民事调解书和逾期付款的惩罚性利息要求,双方在此基础上请求人民法院出具了生效民事调解书,明确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进度款(约三年前)时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签订调解书后,发包人由于各种原因逾期付款,承包人直接按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但节约了诉讼时间和解决了诉讼争议,而且最终执行的利息金额就高达上千万元,成功实现了催回生效法律文书的目标效果。
十四、催出转机
建设工程承包关系中,由于建筑工程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和建筑工程企业管理的不足,承包人往往在催收过程中发现管理过程中的诸多不足,甚至出现承包人非常被动的局面。在催收的过程中,如何克服项目投标过程及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困难,通过设置合理的催收组织机构、催收程序计划、催收目标,最终通过工程款催收的途径扭转不利的局面,催出整个工程项目的转机,往往是体现一个项目经理或者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最好机会。
某重大工程项目由于投标人众多,因此中标价格很低而且施工合同条款也很苛刻。某承包人中标签约后,立即制订了详细的工程款催收小组,制订了工程款催收目标和计划,实行最严格的催收策略。由于该工程后期设计图纸更改较多,并且不能按时付款,承包人就严格要求发包人对相应的价格进行调整,同时承担工程停工费、窝工费和资金利息,最终实现了与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的目的,一举扭转了工程投标及签约的被动局面,通过工程款催收的途径催出了转机。
十五、催出时机
工程款催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在漫长的过程中如何寻找有利的时机往往非常关键。如房地产开发类发包人的预售许可证办理时间、竣工交付时间、竣工验收资料提交时间、融资贷款时间、产权证办理时间等就是非常重要的时机,工业投资企业类发包人的开工时间、竣工投产时间等等,这些时间节点对于发包人非常重要,承包人若能够充分利用则往往能够达到收回工程款的目标效果。
某承包人在工程款结算后的催收过程中,通过与发包人工作人员的交谈,敏锐地发现发包人将大宗资产打包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承包人发现这个时机后立即委托律师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发包人拟出售的大宗资产。发包人发现已经签约出售的大宗资产被查封,为了履行资产出售合同收回大额款项,发包人立即向承包人支付了拖欠的工程款和产生的利息并请求解除查封,承包人在催收过程中成功实现了催出时机的目标效果。
十六、催出商机
承包人是一个经营主体,往往在承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之外还会涉及一些其它经营,如贸易、投资、借贷等行业。而发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往往需要租售房屋、采购建设设备、对外融资借贷、寻找投资伙伴。在承包人催收工程款的过程中,如果多与发包人进行沟通,互通有无,建立一种信任关系,可能在催收过程中发现诸多有价值的商业机会,双方在工程承包关系之上发现新的商业合作机会,有利于双方特别是承包人拓展商业空间并进行产业升级。
曾经有一个案例,承包人在催收工程款过程中,发现发包人没有资金支付工程款,但是发包人正在寻找投资伙伴,合作条件还不错。同时承包人发现发包人的项目前景也非常不错,很有投资价值。最后,经多次友好沟通,承包人以负责全部工程价款的方式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开发,由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身不错,承包人最后获得了超过工程利润3倍多投资回报收益,通过催收工程款成功实现了催出商机的目标效果。
综上所述,可见工程款催收不但是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或者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者的重要日常工作,更是工程项目盈亏转换的关键,甚至是工程项目成功与否及建筑工程企业生死存亡的生命线。如何围绕工程款催收应当努力达到的十六大目标效果,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工程款催收策略和执行计划,将是最终实现工程款催收的基本要求;同时,也只有充分重视工程款催收应当努力达到的十六大目标效果,才能制定出真正切实有效的工程款催收策略和催收执行计划。
作者:王槟律师/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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