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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_未签订合同的工程款怎么结算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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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发包人御景大酒店与承包人健升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有关工程结算的问题。现健升公司以御景大酒店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诉中,双方在审计过程中就工程价款结算的问题产生了争议,承包人健升公司主张以其向御景大酒店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涉案工程款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健升公司向御景大酒店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能否作为确定涉案工程款的依据问题。首先,根据本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其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主要是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以及专用条款第23.3条。从上述合同条款可知,就工程结算的相关问题,双方的合同约定并不明确。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将上述条款理解为: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要进行审核并作出确认或者提出修改的意见,如果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则应在确认之日起28天内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且双方就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争议,则双方通过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有法律依据。这与本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第二十条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的答复意见是一致的。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御景大酒店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就开始进行审计,健升公司也予以了相应的配合。但是,双方在审计过程中就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产生了争议并导致诉讼。由于御景大酒店未确认健升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双方也未协商一致,因此,健升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就不能作为确定涉案工程款的依据。一审法院根据御景大酒店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款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观点:

19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的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价款,从第29天起按照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从此条款中是否能够得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结算资料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逾期则视为认可呢?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条款的理解是从上述合同条款可知,就工程结算的相关问题,双方的合同约定并不明确。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御景大酒店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就开始进行审计,健升公司也予以了相应的配合。但是,双方在审计过程中就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产生了争议并导致诉讼。由于御景大酒店未确认健升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双方也未协商一致,因此,健升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就不能作为确定涉案工程款的依据。

案例索引:

(2013)民申字第180号东莞市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御景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作者:袁海兵

来源:判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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