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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平果10月22日讯(通讯员 卢靖)平果县的李某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分三次借款给黄某。黄某出具借条,其妻子韦某为借款担保人。借款期限满后黄某没有还钱,李某一纸诉状将黄某、韦某夫妇告上法庭。近日,平果人民法院判处韦某与黄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3年6月,李某通以转账的形式向黄某提供借款30000元;同年9月13日,李某又以现金支付的形式向黄某提供借款20000元;同年10月15日,李某再次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黄某提供借款50000元。在收到上述借款后,黄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款总额为100000元的《借款借据》,韦某在该《借款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名并捺手印。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韦某表示自己不是本案债务的借款人,其仅仅是担保人。李某起诉时,本案债务的担保期限已过,因此,不应该由其本人承担还款责任。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黄某与被告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韦某亦在《借款借据》的“担保人”处签署其姓名,可见韦某知晓该债务的存在,故本案债务为韦某与黄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判决韦某应当与黄某共同偿还本案借款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