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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积金手续简化了
7月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调整部分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无须再提供收款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7月1日,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相关政策的通知》,本月起对“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职工工作调动,办理转移接续”、“偿还异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等多种提取政策进行了微调,并取消了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提交申请书”事项,改为“填表登记”,且无须再提供提取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进一步简化了办事流程。
在省中心开户且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可办理异地转入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缴存单位不再为职工开具“提取申请书”,而改为启用“信息登记表”的形式,同时职工提取时将收款信息填表即可,不再提供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办提取的,可提前登录省资金中心官网下载表格,由提取职工本人填好“职工信息”和“收款信息”栏,并在“职工本人签字”处签字、留存本人“手机号码”后,交由代办人代办即可。
对于“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提取政策,由原来的6种情形合并调整为两种:一是“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二是“终止劳动关系后,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都可全额销户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对于“职工工作调动,符合规定情形的”提取政策,现已取消,改为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其中:缴存职工在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之间调动且双方单位均在省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直接办理内部转移业务;缴存职工调入市属、兰州市外单位的,由缴存职工前往转入地中心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线上办理;办理异地转入接续业务时,须在省资金中心开立个人账户且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后,方可通过转移接续平台线上办理。
细化“异地购房”“异地还贷”提取公积金政策
关于“异地购房”的概念,省资金中心重新细化明确,将原“职工在兰州地区以外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调整为“职工在兰州地区以外的户籍地或缴存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时,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只有在户籍地或缴存地购买住房才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异地户籍地购买住房的,还需提供购房人的户籍证明;异地缴存地购买住房的,还需提供购房人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与此同时,取消《异地购房行为承诺书》。
另外,对“偿还异地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也做了部分调整,该提取政策只限于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办理了异地户籍地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偿还异地户籍地自住住房贷款提取的,还需提供借款人户籍证明;偿还异地缴存地自住住房贷款提取的,还需提供借款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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