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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荔枝新闻报道了苏宁易购销售的一款进口自美国的饮用水,因水中含有黑色不明杂质遭到南京市民田先生投诉的新闻《荔枝监督:进口饮用水现黑色杂质 苏宁易购称属正常》。报道刊发后,引发舆论普遍关注,截止今天(8月12日),该新闻在荔枝网主站点击量超过23万,高居新闻排行榜首位;在荔枝新闻客户端的阅读量则超过了100万。同时,该报道还被东方头条、搜狐、网易等十多家媒体转载。
最新进展:疑似问题进口饮用水已下架
8月10日,记者再次登录苏宁易购网站,试图查询该Beautiful Artesian Water品牌饮用水销售情况。虽然网站页面关于该饮用水的商品介绍还在,但提示“此商品已下架”。
虽然该饮用水已经下架,但是页面下方的销售记录依然存在,不过只能看到500ml*12瓶这一规格的数据。荔枝新闻记者在该页面上没有找到此饮用水的具体销售数量,但是根据消费者反馈的情况,基本都是以箱为单位购买。此规格的水在销售过程中共产生1401条评价,而记者查询该网站销售的其他品牌进口饮用水,评价数量大多只有数十至数百条,如果从评价数量推算,Beautiful Artesian Water品牌饮用水在苏宁易购的销量应该不小。
至于1升*6瓶规格的水,销售及评价情况已经打不开了。
田先生则告诉记者,他已经选择和苏宁易购和解。已将剩余的水退货处理,作为补偿,苏宁易购给予他价值200元的“心意券”。
苏宁易购对黑色杂质的解释疑从网上抄袭
在先前荔枝新闻的报道中,苏宁易购官方对Beautiful Artesian Water品牌饮用水中出现黑色杂质的解释称是“矿物质沉淀”,同时苏宁易购的客服人员对荔枝新闻记者称,该结论的依据是经过了专业的鉴定,并称有鉴定报告。对记者希望能提供鉴定报告的要求,客服人员称会向上级部门反映,并向记者回复。
不过事后记者并未收到苏宁易购官方的任何回复,所谓对杂质成份的“鉴定报告”同样也没有踪影。
8月10日,荔枝新闻记者再次致电苏宁易购客服,客服称会上报并回电,但截止发稿,记者还是没有收到回复。
虽然苏宁易购官方一直没有出示判断黑色杂质是“矿物质沉淀”的依据,但是荔枝新闻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苏宁易购官方对黑色杂质成份的解释,很有可能抄袭自网上。
记者将苏宁易购的解释内容“水中的偏硅酸转化为硅酸,形成偏硅酸聚集物,属物理变化。”“如稍加摇动即可溶解消失,不影响矿泉水的质量,卫生和口感。”进行了原文搜索,发现该内容来自“百度知道”里一位网友的提问,提问内容是:“为什么在矿泉水里面会发现有像浆糊一样的漂浮物?”
在百度知道上,对该问题的回答最早记录是2010年6月10日,回答者是“热心网友”,同时该答案在2016年4月份又被作为最佳答案推荐了一次。
记者注意到,苏宁易购官方的解释和这个网页上的答案几乎一字不差,所不同的是,句子的次序有所调整及个别字的删除。
比较后不难发现,即使假定这个回答足够权威,它所针对的情形显然是“矿泉水里面有浆糊一样的漂浮物”,与苏宁易购所销售的水中“黑色不规则片状或者颗粒物”并非一回事。
网上报道的矿泉水中偏硅酸糊絮状沉淀
苏宁易购所售进口饮用水中黑色杂质
如果事实确实如此,那么作为食品销售者的苏宁易购,其官方对黑色杂质的回复显得过于随意,有糊弄消费者的嫌疑,缺乏食品经营企业应有的食品安全把关意识和对消费者健康担当的责任感。
是否该启动食品召回程序?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6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亦于2015年3月颁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并于当年9月1日正式实施。
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这一国家强制性标准中“无肉眼可见外来异物”的要求,苏宁易购销售的这款饮用水肉眼观测结果明显和国家强制标准不符。
尽管如此,苏宁易购在得知这一情形后,并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启动相关召回程序,相反却继续销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中对饮用水的感官要求
根据苏宁易购销售页面的数据,消费者反映水中有杂质最早的时间是5月16日,之后,5月19日、5月26日及6月份,均有相同问题反映,但该问题似乎并没有引起苏宁易购官方应有的重视,只是强调该水是“原厂真品”,并且继续销售。向荔枝新闻投诉的田先生,购买的时间则是7月20日。
律师:苏宁易购应公布杂质检测结果 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朱瑞雪告诉记者,虽然苏宁易购已经和消费者田先生达成和解,但是由于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不止田先生一人,且该饮用水销量较大,苏宁易购仍然有责任向消费者公开说明该杂质到底是何成份,会否影响健康,而不是反过来要求由消费者提供证据。
同时,根据《最高院审理关于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1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它标准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