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经济新闻
婚都离了,
为什么还要为前夫还债呢?
近日,
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离婚夫妻的民间借贷纠纷,
婚内丈夫欠下10万元债务,
离婚后,前夫“玩消失”,
前妻无法证明对债务不知情,
承担了共同还款义务。
据鸠江区法院法官陶俊介绍,该案中的两被告小伟与小丽(皆为化名)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
2015年9月,丈夫小伟与一朋友同乘车辆时,得知这位朋友手中持有10万元现金,于是他向原告提出,将该10万元借来用,这位朋友同意后,便将该10万元现金交给了他,小伟向朋友出具了欠条一张。
2015年11月小伟和小丽夫妻俩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两人离婚后,小伟的朋友向小伟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就将小伟和小丽同时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借款。之后小伟前往外地不知所踪,小丽辩称,她与小伟已经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也没有约定债务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她对该借款从不知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借条虽仅有被告小伟一人签名,但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小丽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小伟的个人债务,亦未举证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或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的情形,因此,上述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小丽辩称其对上述借款并不知情,但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意见应当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最终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双方对该判决均没有上诉,因被告小伟不知所踪,妻子小丽在判决生效后迟迟没有归还借款,在执行局干警的调解协商下,小丽最终与原告达成了还款协议。
01
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02
夫妻共同债务谁来偿还?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03
为更好维护夫妻未具名举债一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分别作如下建议。
对于没有在欠条上签字的配偶一方而言,有三方面重点提示:
提示一:积极应诉,不要消极避诉。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精神,为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但很多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时,声称债务与自己无关,不配合法院调查,甚至不出庭、消极应诉。这非常不利于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最终可能因此承担败诉风险。所以,对于未具名举债一方,在接到法院传票时,无论是否知晓债务事实,都要积极出庭应诉,配合法院查明事实,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
提示二:提升证据意识,积极举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中明确,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未具名举债一方要提升证据意识,对于配偶因赌博、吸毒等恶习造成的债务,要保留证据,一旦被诉可以据此抗辩。
提示三:夫妻双方加强沟通交流,扶持与监督相辅相成。中国素有“女主内、男主外”的传统,虽然现在社会经济已经比较发达了,但这种传统对民众婚姻生活仍有一定的影响,对外经济交往尤其是大额交往由男方负责的居多,如存在虚列债务问题,女方最有可能成为另一方在外以个人名义不当举债的受害者,这非常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障。对此,夫妻双方在平时应多注意沟通交流,共同为家庭建设、家庭款项的使用出谋划策。
对于债权人而言,为减少对外借款的风险,需要特别注意三点。
一是债权人应增强风险意识,推荐共债共签。债权人在确定借贷关系的时候,可以判断日常生活需要的一般限度,对于此限度以外的财产处分行为,债权人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夫妻的一致确认;如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面签,应通过电子邮件、短信、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方式固定夫妻共同举债或保证的合意。总之,在夫妻一致确认的条件下,以离婚方式规避债务或转移财产的客观基础就不存在了,钱款出借的风险就小了。
二是严格审查借款目的,区分合法与非法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为无效,所以,合同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向债务人询问清楚借款用途,并明确声明所借款项不得用于非法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导致订立的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最终损害自身利益。
三是加强诚信诉讼意识,拒绝虚假诉讼。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相关通知中,对制裁虚假诉讼又再次进行强调,对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要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因此,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以诚信为原则,如实陈述事实,提交证据,明确违反诉讼诚信,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夫妻在离婚时需要理清财产及债务归属问题,
对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划分清楚,
以免离婚后卷入不必要的债务纠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