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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固定收益协议法律保护_不承担风险的投资协议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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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七月

来源 | 槐城 王倩玉

巴菲特忙活一年只能赚20%,我们又是何德何能投资40万元60天后净赚20万元?

槐城律师最近在我律社线上法律服务平台上接到一则咨询,大致问题是当事人与一家企业签订一份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当事人向公司投资40万元购买原材料,60天后归还当事人60万元。60天已经期满,企业并未履行投资协议的约定。

最高院告诉你:这种高收益无风险的投资协议为啥法律不保护?


不难看出,合同的名称虽为投资协议,但合同的内容却是典型的民间借贷。近年来,此类“投资协议”并不少见,很多金融理财产品或者企业的民间融资都会以各种名目的投资协议向老百姓融资,合同往往约定高额的固定收益率作为“投资回报”。

那么这种“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投资协议的性质法语是如何认定的?“投资者”又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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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回报,不担风险?

先看一下最高院的一个二审案例。

约定“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的投资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012年5月20日,王某与张某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张某投资4000万在王某处,四年后给张某2亿元作为投资回报。张某的投资采用固定回报方式,与王某自身盈利状况无关。协议签订后,张某分两次向王某账户共计汇入4000万元。后因王某未按约定履行协议,张某遂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

最高院告诉你:这种高收益无风险的投资协议为啥法律不保护?


诉讼中,王某认为4000元系投资款而非借款,本案系由《投资协议》无法履行而出现解除合同后资金归还的问题,因此不应当按借款关系主张利息;而张某认为案涉《投资协议书》“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最高院认为,《投资协议书》的性质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王某关于案涉4000万元性质为投资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利息应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

2

投资协议与借贷合同

的认定标准

投资意味着投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即承担的风险越大,收益也就越大。因此投资协议的收益也并不受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约束,而借贷的特点在于,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项是否有收益以及收益大小,借款人均应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

法律也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

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遵循如下裁判规则

1.出资人是否享有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包括参与决策权、知情权、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如果有此权利并实际参与运营,则出资人享有企业股东(或合伙人)地位;

2.出资人是否只享有固定回报或收益,而不共担经营风险。若符合该特征则属于借贷关系,不符合投资合作中“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原则;

3.是否将出资人列入股东名册,并取得股东资格,是否持有相应股权或份额,并以此享有利润分配权。

具备以上特征的,则属于投资关系。

在明确了投资与借贷的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后,我们再看我律社平台的这个咨询。

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40万元借款60天后返还60万元,是典型的固定收益形式,而协议中却没有任何关于共同生产经营等事项的约定,当事人也未取得股东资格,因此该笔40万元为典型借款。60天20万元的利息显然过高,只能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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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此类案件,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最高院告诉你:这种高收益无风险的投资协议为啥法律不保护?


1.投资有风险,谨慎甄别吸收资金一方的资信状况。现实中,存在大量吸收资金的一方利用对方贪利(不参与经营还能取得红利)的心理,恶意骗取对方钱财的情形。“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许诺了高回报,却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投资,建议对此类投资保持慎重。

2.对于确实有投资意向也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的当事人,建议在投资协议中对于自身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例如股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否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等;

3.若只是希望收取固定回报类的“投资”,往往一旦发生争议,只能认定为借贷关系,而许诺的高回报也只能按照法定利率予以保护。因此建议在借款时,尽量按照借款合同要求对于利率、借款期限、以及借款用途等做出明确约定。同时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借款的安全,建议要求吸收资金一方提供足值担保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

4.出借资金一方若是以营业为目的,经常性、反复性借款给社会不特定对象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资金一方可能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建议出借资金的一方应当尽可能更换出借主体。

适用法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案件来源:张文彬与王伟、王微波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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