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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生效以来,私募基金正式纳入法制化轨道。2014年起,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登记备案,依法实行自律管理,从此,私募基金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至2018年5月底,私募基金公司已达2.37万家,管理资产规模12.57万亿元。
目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A股市值逾1万亿元,活跃于股票、债券、期货衍生品市场,提升资本市场价格发现和价值投资能力;各类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全面参与企业初创培育、成长壮大、资源整合与并购重组,为实体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提供了可观的资本金支持。
然而,“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在2万多家私募基金公司中,不同公司的实力和规模、管理水平和素质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有一些公司打着私募的名义,实则在做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的事情,扰乱了行业秩序,严重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近,上海意隆财富、上海西尚投资、上海郁泰投资和易财行财富等4家私募的实际控制人失联。对此,中基协高度重视,于7月13日发布风险事件公告,要求平安银行、恒丰银行、上海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招商银行等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
在风险处置过程,相关托管行采取了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但有关方面对《基金法》是否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行的共同受托责任、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的义务、召开持有人大会的职责等存在着十分模糊的认识,既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
首先,《基金法》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吗?《基金法》第十章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七条,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基金)作了详细规定。私募基金既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基金法》作为资产管理业的根本法,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
第二,《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吗?《基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根据本条款,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为信托型基金,基金投资者与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其中,基金管理人注重基金资产的管理和投资活动,基金托管人着眼于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吗?《基金法》第三十七条的第9项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八十四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的义务,以及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的连带责任吗?《基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根据《基金法》,在基金运作中,基金托管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金资产由独立于基金管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可以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利于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二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可以促使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运作基金财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三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所进行的会计复核和净值计算,有利于防范、减少基金会计核算中的差错,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公平原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依法取得报酬的同时,必须忠实、勤勉、尽责。
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更加需要各方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私募管理人承担起为客户的财产保值增值、控制风险的义务;私募托管机构承担起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准确性,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义务。各方合力,才能推进私募基金行业更加阳光、向上发展。
本文源自原创蓝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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