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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四部门的联合《通知》对信用卡套现声声喊打,但来自金融界内部认知迥异的声音和法律控制的宽松似乎显示,信用卡套现有摆脱有罪说的可能。有人认为,信用卡套现虽然是虚拟交易,但有消费者的需求,有供应者的“服务”,其间银行和银联也会获得交易手续费,且交易得越多,各方盈利也越多,这种“三赢”甚至多赢的行为,为何非要打击呢?
本报信用卡套现揭秘系列第一篇报道发出后,更有不少读者发出质疑:在我国中小企业贷款这么难的前提下,连这种“短期小额融资方式”也要扼杀吗?而此前接受本报采访的业内金融专家在解读《通知》观点时称,《通知》更关心持卡人的信息安全和信用记录,要求发卡机构建立和完善银行卡交易监测系统,实现对持卡人信息的风险防控,同时加强大额、可疑交易信息监测和报送,防止洗钱。四部门要狠命打击的实际上是信用卡的恶意套现,而非本报此次重点采访的非恶意套现。该金融专家认为,对“非恶意套现”,在技术上侦测有一定的困难,而现有法律在对其打击时,显得很无力,完全禁止信用卡套现非常困难,除非彻底取缔信用卡。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潘辛平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将银行本应做好的风险控制工作推到持卡人的头上,是一种不公平。他认为问题不在于信用卡套现本身,而在于我国银行卡条例是否更新调整,信用卡涉及的多方关系是否理清,持卡人的利益是否受到保护和推动,这些都还缺乏法律来规范。
潘辛平向媒体介绍,信用卡套现在香港并不违法,恶意套现不还则会被追究。在美国,信用卡持卡人在超市就可以很方便地取现,消费者只要按时付给银行利息,就是正常的商业活动。而同样,在美国只要持卡人没有签字,被盗用的金额就由商户和银行去承担。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对信用卡违规套现问题起草相关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胡云腾教授向媒体记者表示,“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会有难度”。他说:“有人就主张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实际上这就是一种非法经营银行业务的行为。”但是如对套现中介按“非法经营罪”论处,则“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必须符合“违反国家规定”这一条。“国家规定”的范畴须是国家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而央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这就给我们的司法解释带来了难题。”胡云腾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一位法官受访时也表示,先消费后还款本身就是一种套现:持卡人自己兜里的现金暂时不动,而让银行先掏钱,这不是套现是什么?持卡人从ATM机上直接取出现金,自己兜里的现金还是暂时不动,这不是套现是什么?而进行现在所谓的“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无疑是希望减少利息成本,利用套出来的现金去投资,这样的持卡人从根本上讲是准备还款的。而不准备还款的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不用去套现,直接把信用额度挥霍掉就是了,反正也不准备还。在一定期限、一定金额以上的,并且银行多次催缴不还,这样的情况被称为欺诈,这是恶意的行为。
针对这种恶意套现的欺诈行为,《刑法》第196条会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但那些到期就还的非恶意套现行为,因其具有相当的市场需求,甚至有广泛的用户群体,“如果以刑法罪名进行制裁,涉及人数众多,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如果信用卡套现者在免息期内把钱还给银行,既够不上欺诈,也无从定罪”。
网络上的议论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民间的声音。多数声音认为,非恶意信用卡套现无罪,理由是取现也好,套现也罢,本是信用卡的基本融资功能,禁用这些功能,将极大削弱信用卡存在的意义。
美国信用卡套现
国外,很多大型超市与商店都有信用卡套现服务。在国外这种做法被称作“CASHOUT”。比如买10美元的商品,可以刷15美元,然后请商家退还5美元现金。之所以会有这种信用卡小额套现行为,是因为国外银行对个人账户实行了各种收费制度,如账户管理费、提现费等,甚至还有刷卡费。由于刷信用卡的费用比ATM机提现的手续费低一半左右,所以持卡人喜欢在消费时顺便提出“CASH OUT”的要求。
当然也会有少数违规套现的情况。比如,消费者在刷信用卡购买大额奢侈品之后,立刻要求退货,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商家会按客户要求,将退款打入客户另一张银行卡。套现者付出的成本只是境外收单行需征收的2%左右手续费。但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国外信用体系较为完善,关乎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一旦信用卡违约计入征信,对持卡人的不良影响会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