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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金融界来说,最近最热的事,莫过于欣泰电气因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而被证监会正式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这意味着,欣泰电气将可能成为创业板第一家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也将是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从披露欣泰电气证监会处罚决定,到复牌发行,再到意外发生较好交易情况,这一系列事件的发展可谓是无时无刻不在牵动着股民们的心。下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借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的事实,简要介绍创业板退市的相关制度。
欣泰电气事件回顾
6月2日,欣泰电气公布了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明确指出了欣泰电气的两项主要违法事实:
一、IPO申请文件中的相关财务数据虚假记载;
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漏洞。
7月8日,欣泰电气对外披露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内容显示,公司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及其17名现任或时任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对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时任总会计师刘明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欣泰电气交易停牌。
自此,欣泰电气进入退市程序。
7月12日开始,欣泰电气公司股票进入退市程序的第二个步骤,将会经历三十个交易日的复牌交易,接下来的退市进程按时间顺序还将经历:1、深交所做出股票暂定上市的决定;2、公司等待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届满;3、深交所做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4、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5、退市整理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所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另外,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其影响无法消除,也无法纠正,不符合《重新上市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面纠正违法行为”的要求。
因此,可以预计,欣泰电气在暂停上市后无法恢复上市,在终止上市后无法重新上市!
关于创业板退市的相关政策制度
创业板公司的上市需要达到一定的财务指标即一定数量的营业利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 ,需要三年合法合规的努力经营,这无异于是一个凤凰涅槃的过程。而欣泰电气作为创业板第一个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也给其他公司敲响了警钟。那么,实现什么样的条件就会被暂停或终止上市呢,下文将结合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制度》为大家简单总结介绍一下,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根据《创业板上市制度<第十三章>》和《创业板上市制度<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在得到充分退市风险警示后依旧没有取得较好改正的,即可决定暂定上市:
一、因(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或(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因(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净资产仍然为负;
三、因(四)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五)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五、因(一)、(二)、(三)、(四)、(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在其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六、因(一)、(二)、(三)、(四)、(五)、(六)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九、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除了以上暂停上市的情况会导致终止上市以外,以下三个条件也可以导致终止上市的结果:
一、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二、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收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由此可看,除了经营不善,股份回购,相关违法行为,如欣泰电气中的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这样的行为,都是强制退市的依据。
创业板的设立,不仅为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完善了风险投资退出体系、促进经济转型和高科技产业发展,更是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益尝试,更加严格的退市制度能有效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除了上市公司需要更加踏实努力谋取发展,普通股民也要擦亮眼睛,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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