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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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提问:李先生来电咨询,其今年7月份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采用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25%,其余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贷款支付。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在约定的付款日期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届满后15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则向某商业银行提供申请贷款的相关资料,不料近日银行工作人员通知他由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申请的贷款未获批准。李先生目前又没有自有资金能够支付余下房款,因此李先生想要知道自己是否可以未能办理完成按揭贷款为由,要求退房。
律师解答:本案中,李先生与开发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该合同下,李先生的主义务就是付款,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付款日前办理完毕按揭贷款并向开发商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由于李先生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导致按揭贷款未获批准,无法按约支付购房款,李先生不能据此要求退房,相反,开发商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要求与李先生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感谢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汉文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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