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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漯河市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更好地服务缴存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特制定《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按月对冲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配偶、借款人父母及子女(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不改变贷款还贷方式的前提下,按月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足额提取公积金归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账户金额不足的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款还贷。
第三条 委托人签订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时,其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保留月还款额的6倍。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暂不包括异地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按月对冲还贷”的对象: 借款人及配偶、借款人父母及子女。
第六条 申请“按月对冲还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按月对冲还贷时没有贷款逾期;
(三)申请按月对冲还贷时,委托人公积金账户现有余额不低于贷款月还款额的6倍。
(四)借款人同意在对冲还贷资金不足时,自动从其还款账户中补扣还款。
第三章 所需资料
第七条 申请“按月对冲还贷”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第八条 贷款共同还款人的增加需提供资料:
(一)借款人贷款时为单身,增加其配偶为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时,需配偶提供结婚证、身份证;
(二)增加借款人父母及子女为共同还款人时,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按月对冲还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委托人到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对“按月对冲还贷”申请进行审批。
(三)按月对冲还贷申请办理完成后,从第一个扣款日开始对冲。
第十条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当月应当归还的贷款本息,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按月对冲还贷委托人顺序: 借款人为第一顺序,配偶为第二顺序,父母或子女为第三顺序,当第一顺序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将自动转为从第二顺序委托人公积金账户提取,当第一、二顺序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不足时,将自动转为从第三顺序委托人公积金账户提取。
第十二条 按月对冲还贷采取足额扣款方式,即:
(一)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在符合第三条的前提下,超过当月还款额的,按当月还款额提取还贷;
(二)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当月还款的,由借款人还款帐户中扣除当月还款额还款,待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当月还款额的,再按当月还款额提取还贷。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根据每月还贷情况及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确认公积金还贷资金是否充足,如有不足需提前将补充资金存入银行还款账户,确保每月按时足额还款。
第六章 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变更
第十四条 按月对冲还贷期间需要减少委托人的,委托人应当至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按月对冲还贷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无法继续履行的,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一)发生年累计贷款逾期3期(含3期)以上;
(二)借款人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