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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别人的银行卡号(没有他的卡),怎样把现金存到他的卡上去?
到对方银行卡的所属银行,提供对方的姓名和卡号存入现金即可,当然是在银行柜台办理。
有些银行如建行,是支持无卡无折存款的,那就可以在存款机上输入对方的卡号,看显示出的对方名字是否正确,接着就能直接存入现金了。
请问在同一个银行柜台将现金支票中取出的现金存入个人账户?
你说的这个情况应该属于公款私存,公款私存是指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存款的行为;这里的“单位”是和自然人相对应来说。
“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指单位存款存入的是个人储蓄存款,帐户名称是个人。
公款私存的目的很多,有的是为了单位用款方便,因为节假日银行会计柜不上班,无法取钱;也有的是为了今后某一天要用大量的现金而提前取出积累起来备用;还有是为单位月底账务处理,需要在月末支出大量现金,但因时间问题来不及将这些现金支出,就把这些现金暂存入个人账户,次月初支付,但会计业务仍可以做在上月。
除以上三个原因外还有就是为了个人私利。
我不知道你问这题的原因,但我建议:即便是单位领导同意或知晓,作为会计人员也要慎重,尽量不要去做。
因为公款私存的行为不仅违反财经法规和行政规章,并且搞不好就和刑法上的挪用公款罪挂上钩! 存入个人账户的那个人是要有责任的,责任大小,这就要看最后的结果与他的动机了。
如是想通过这种方法占为己有,那位可作为侵占罪;如只是暂时存取,在他人提出意见并提出告诉之前归还至单位帐号,则只是违反了单位的财务制度。
公款私存只是一种现象,能确定是否有罪,关键要看私存的目的是什么。
如果私存仅仅是形式,款项仍然是公款,没有存款人的任何个人利益,那没有任何问题。
但如果是为了自己吃利息或谋取其他个人私利,那肯定是违法犯罪了,要看时间长短,后果如何,很可能已经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了,按照你说的数额,当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附: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