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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是唯一认定标准;无论其如何隐蔽本质都是违纪违法行为;主动上缴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理
今年6月,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市纪委监委在全市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目前自查自纠阶段即将结束,有些单位对于“小金库”的概念、定位仍模糊不清。那么,究竟什么是“小金库”?哪些情况算是“小金库”?哪些情况不算是“小金库”?私设“小金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近日,记者采访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为读者一一详解。
问 什么是“小金库”?怎样认定“小金库”?
答 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是唯一标准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所谓“单位账簿”就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一般来说,“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一、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二、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三、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四、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五、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六、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七、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八、其他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财务账簿的各项资金。
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小金库”是全社会的一颗“毒瘤”,它害党害国,害企害家,害人害己。“小金库”的存在,导致集体的利益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不仅让自己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挫伤了他人的积极性,严重损害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问 “小金库”有哪些特点?
答 无论其如何隐蔽,本质都是违纪违法行为
8月6日,市纪委监委发出通报,对市自来水总公司园林服务处私设“小金库”问题开展调查,2012年4月至2018年4月间,该单位私设“小金库”总计达350万元,对园林服务处处长王继明和相关人员停止职务。九天后,市纪委监委再次发出通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少数民族服务中心主任杨震因涉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被市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期间,发现其涉嫌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
“沈阳市加大对‘小金库’问题线索查办力度,发现一起、免职一起、立案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目的是以此为契机,不断修复和净化政治生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坦言,从以往的工作经验来看,“小金库”问题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通过套取专项资金,虚列培训费、会议费以及超标准收费等方式,将所得款项单独设立账户进行账外管理、使用,违规发放福利或好处费等;打着为公或集体的旗号,违规设立“小金库”,实则化公为私,为包括自己在内的某些特定人群服务;为满足一己之私,违规套取公款存入“小金库”,使其成为个人肆意挥霍的“专享”。“不管其动机如何,其本质都是违纪违法行为,危害不容小觑。”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
问 私设“小金库”会受到怎样的处分?
答 主动上缴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理
私设“小金库”会受到怎样的处分?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阶段即将结束,市纪委监委明确提出要求,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提高认识,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对重点单位、重点部门以及重要岗位的负责人要再进行一轮约谈,敦促尚未主动说明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要认清形势,把握机会,摒弃观望心理,放下思想包袱,主动讲清问题,争取组织的宽大处理。对于在自查自纠阶段能够主动说明问题、主动上交违纪款项、主动挽回经济损失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市纪委监委将视情节给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协助党委(党组)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强化教育引导,以教育干部、挽救干部和保护干部为出发点,用春风化雨解决问题;对拒不讲清问题、隐瞒不报的,要用雷霆手段,该免职的免职、该立案的立案、该留置的留置。
此次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市纪委监委将组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小金库”零报告单位、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检查,一旦发现“小金库”问题,将先行予以免职处理,并进行立案调查,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言犹在耳,党员干部必须牢记。
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 肖春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