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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7日凌晨,在某物业公司职工宿舍,刘某鬼鬼祟祟从床上坐起,来到室友纪某某床前,将纪某某放在电视柜上正在充电的手机拿走。回到自己床上后,刘某打开纪某某手机,进入纪某某的微信,通过“微粒贷”应用软件以纪某某的名义贷款16000元,后以每笔8000元,分两次用纪某某的微信转账至自己的微信,并确认收钱。删除上述操作痕迹后,刘某将纪某某的手机又放回原处继续充电……
刘某与纪某某相识于2016年,共同在某物业公司任职——刘某任保安队队长,纪某某在公司做厨师。由于两人相识时间比较长,且同住一个宿舍,纪某某在使用手机以及利用手机进行支付时,没有想到防备刘某,刘某趁机偷偷记下纪某某操作手机的流程以及支付密码,专等机会从纪某某手机盗取钱款,于是出现上述一幕。
事情过去两天后,刘某见纪某某没有发觉,于2017年10月30日凌晨,趁着纪某某睡觉的机会,再次将纪某某放在电视柜上充电的手机拿走。进入纪某某微信后,刘某发现纪某某“微粒贷”已无贷款额度,于是继续翻找,发现纪某某微信里关注了“中信银行微信公众号”,并绑定一张信用卡。该微信公众号其中有一项贷款功能,刘某按照操作提示办理贷款26000元,很快纪某某手机就收到了到账提示短信,刘某立即将26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至自己微信。
数日后,纪某某发现自己微信的“微粒贷”平台上有一笔16000元贷款,通过询问客服,才知道有人以自己名义在2017年10月27日凌晨4点进行了贷款,而自己在这个时间正在睡觉,所以纪某某也不清楚怎么回事,于是准备报警。这时刘某过来“问清楚”怎么回事后,和纪某某说:“你先别报警,这笔钱是我拿的,就当我找你借的,回来我还给你。”因为是“老朋友”,所以纪某某当时没有追究。
后来,纪某某仔细查看自己手机内各个网络金融设置,发现在“中信银行”上还有一笔26000元贷款,赶紧又找到刘某,刘某这才不得不承认还盗取纪某某26000元的事实。在纪某某一再追讨下,刘某还了10000元,表示其他的一定还,但此后一直推脱。在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纪某某找到物业公司老板,告诉其事情经过,后刘某被物业公司老板扭送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发现,刘某还有其他类似犯罪事实。2017年9月,刘某以上班不能玩手机为由,把保安陈某某手机代为保管;并以让陈某某用手机帮其充电话费为名,偷偷记下陈某某手机密码等。后刘某利用陈某某手机中的支付宝“借呗”应用软件办理贷款20000元;又利用陈某某手机中的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应用软件办理贷款20000元。并通过手机银行以转账方式将40000元转账到自己的建设银行账户。
上述钱款,刘某除去还给纪某某10000元,其余72000元均被其偿还债务、挥霍殆尽,给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
日前,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和平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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