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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7524余万元,只返还了133万余元。8月24日,西安中院对一起涉及近千受害人的集资诈骗罪一审宣判,包括公司老总在内的7人获刑。
高息集资7524万元 仅返还百余万
郭某系宝鸡市大洋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女友刘某担任公司财务,察某任出纳,赵某等4人均是融资业务员。
西安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25日,郭某从他人处受让大洋公司95%的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租赁宝鸡市清姜路49号副1号框架楼开办维多利亚KTV。在经营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郭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田某、杜某、雷某(均另案处理),经商议后由田某等三人帮助他向社会公众集资。
2011年3月,郭某授权田某等人在西安市太白南路紫薇尚层小区807室,以半年期限支付6%至24%不等的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宣传集资。郭某在获得集资款项后,除将部分资金款用于维多利亚KTV装修和给业务员提成、返还被害群众外,其余资金被其个人占有。
集资期间,郭某聘用刘某等人作为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与业务员之间进行集资款的交接,并将所收集资款再转交他本人支配。刘某除担任财务人员外,还按照被告人郭某的指示在部分投资合同上代郭签名、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郭某给刘某购买奥迪牌轿车一辆。2011年3月后,一批融资业务员上岗,向社会公众进行投资宣传。
截止2015年4月,共有958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合同金额共计8459余万元,被害群众实际交纳投资款7524余万元,除向部分群众返还133万余元外,共给被害群众实际造成损失7391余万元。案发后,赵某等融资业务员及出纳察某等分别退缴了数额不等的赃款。
公司老总被判无期 6名工作人员获刑
西安中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承诺的高息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刘某等6名被告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庭审中,郭某提出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法院调查显示,该案中被害群众实际投入金额达7500余万元,有证据证明郭某用于维多利亚KTV项目上的仅有1571万元,其在整个集资过程中,无完整的财务账证,不能提供完整的集资款收取及返还记录,其所称向被害群众返还2000万元左右没有证据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法院未采纳其辩解。
8月24日上午,西安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女友刘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5万元,其他5名被告人也分别获刑。对于未追回的赃款,则由公安雁塔分局继续追缴。 华商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