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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是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_落实扶贫助学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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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扶贫政策解读系列(五):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政策教育扶贫政策解读系列(五):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政策

第一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河北籍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条 申请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国;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

5、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区;经区教体局同意,跨县就读的学生也可在原籍办理。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下列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三条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五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在就读期间由财政继续贴息。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六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七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能按期规还的贷款本息,县级联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统一的贷款申请表,向县级联社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户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所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励志奖学金的证明;

(五)就读高校出具的学费、住宿费证明及开户行账户名称及账号;

(六)县级联社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贷款审批。县级联社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合同签订。申请人接到同意贷款通知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应及时与县级联社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学生和家长持一份,县级联社持一份,县级资助中心持有一份。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贷款实行按年申请,按年发放。为保证贷款专款专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县级联社直接划入学生就读高校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携带“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要求填写回执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回执寄回县级联社。

第十三条 贷款终止。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级联社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学生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死亡者;

(三)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四)出现其他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财政全额贴息。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省外地方高校就读学生,其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承担;在市属高校就读的,其户籍在扩权县(市)的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承担,其余由户籍所在地市级财政承担。

县级联社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20日)前30个工作日将预结息情况报送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助中心逐级上报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汇总后报省联社审核确认。省联社确认后,省资助中心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贷款进入还款期,县级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县级联社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县级联社计息还本付息金额,由县级联社和县级资助中心分别提前通知借款人。

截止目前 ,我区已经建立起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职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比完善的资助体系,除上述政策外,还实施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等等一系列资助政策,通过“免、助、补、贷”等多种形式,确保国家的资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定实处,保障每个学段的贫困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

教育扶贫政策解读系列(五):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政策

编辑:马景倩

审核:李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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