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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的收益型理财怎么样?
靠不靠谱主要取决于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进行适当性投资。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产品都存在相应的等级,如果保守投资者投资高风险理财产品,那么这样投资就不是适当性投资,也就不靠谱。
农商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跟其他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基本差不多,主要包括两类:自产自销理财产品和代销理财产品。
自产自销理财产品由农商银行自主运营,而由于自身的原因规模较小,运营人员职业素质较低,但也因其规模小运营更为灵活,同时运营人员具体的管理费用相对较低,同等风险下的理财产品收益也就较高。
虽然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或计划需要一定门槛,但是质量依旧参差不齐。
如果同等风险下大型商业银行和农商行提供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是一致的(或相差不远),那么更建议选择大型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这就好如同一类型指数基金,你是选择大规模还是小规模的?大规模相对风险会更小。
而代销的基金就不用说了,风险取决于理财产品的提供方或运营方,以及自身的风险性质。
这与在支付宝或其它第三方销售的定期理财产品或基金一样,代销方只收取相应的销售费用,并不参与理财产品的管理和运营。
在适当性方面,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评测将投资者分为5类:保守型投资者、谨慎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积极型投资者和激进型投资者。
而根据产品的风险性将产品风险同样划分为5个等级,分别是:低风险(R1),中低风险(R2),中风险(R3),中高风险(R4),高风险(R5)。
投资理财的适当性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测评与产品的风险性一一对应,比如保守型投资者适合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如国债、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和货币基金等),谨慎投资者适合中低风险及以下风险类型理财产品(包括上述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和中低风险的银行定期理财、以及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销售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纯债基金和分级基金中的a份额等)……其他的也就不再举例了——一一对应。
只要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应的理财产品,不管任何一家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都是靠谱的,毕竟资产管理业务或计划存在较高的门槛,不靠谱的是投资者不进行适当性投资。
银行理财销售基金时必须出示基金说明书吗?
是的,向金融消费者销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时,销售方负有适当性义务,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告知说明是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的核心内容,这也是金融消费者充分了解理财产品和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主决定的逻辑前提。
商业银行告知说明义务之一:理财产品和消费者的风险等级商业银行应当坚持“了解产品、了解客户”的原则,向金融消费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同时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商业银行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向其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告知说明义务之二:销售业务信息和救济途径商业银行应当向金融消费者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如需要签署的文件、权利义务,签约程序和方式,申购、赎回的方式、途径、时间等。
商业银行应当提醒金融消费者阅读销售文件,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投资者权益须知的专页。
涉及收费的,商业银行应该告知金融消费者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如果未告知的,不得收取。
商业银行在销售时还要告知金融消费者如果遇到销售违规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采取的处理和救济途径。
商业银行告知说明义务之三:理财产品信息首先,商业银行应当告知理财产品的特点。
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清晰,能够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类型、募集信息、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等重要信息。
其次,理财产品收益情况的告知。
商业银行应当告知理财产品是否保本保收益,但是不得宣传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宣传销售文本中仅可以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再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说明理财产品的风险。
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
此外还要求金融消费者抄录风险确认语句。
商业银行告知说明义务之四:持续披露商业银行的告知说明义务并非存在于某一个销售环节,而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在金融消费者购买前的宣传营销阶段,主要是披露理财产品的信息登记情况、销售文件、权利义务、具体产品信息以及收益和风险等;在理财产品持有环节商业银行主要披露理财产品成立和募集信息,定期报告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投资情况和产品分析,披露重大事项和临时性信息等;到期后主要披露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商业银行告知说明义务之五:告知说明方式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
对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商业银行主要的告知说明方式包括当面口头方式、提供宣传资料、交付和填写销售文件、通过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金融消费者约定的其他方式定期和临时披露、提供理财产品账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