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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电厂能否收取内部用电户的备容费?
1. 自备电厂不能收取内部用电户的备容费。
2. 因为备容费是由电网企业收取的,用于维护电网的备用容量,而自备电厂并不属于电网企业,不能收取备容费。
3. 如果自备电厂需要使用电网企业的备用容量,可以与电网企业签订备用容量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支付费用。
自备电厂可以收取内部用电户的备容费。
电网企业已对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其全部受电变压器容量收取基本电费的,不再收取系统备用费。
其中全部受电变压器容量以用户报装和供用电合同约定为准。
若基本电费按需量收取,无论何种情况均应按照规定收取系统备用费。
自备电厂能否收取内部用电户的备容费?
根据《供电管理条例》和《电力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20)》的相关规定,电力消费者利用自有或合法取得的发电装置通过与公共电网连接进行发电,可以享受各级政府依法规定的政策,但对于内部用电户的备用容量,是否需要支付费用的问题,由地方政府、电力监管部门或电力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的电力管理政策予以制定。
例如,山东省电力公司曾发布规定,自备电厂所产生电量的超过部分,可向电力公司上网,并对所购电量缴纳相关电费。
同时,自备电厂内部用电户的备用费用则由自备电厂直接向内部用电户收取。
因此,具体是否可以收取内部用电户的备用费用,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规定进行确认。
建议咨询地方政府、电力监管部门或电力企业等相关部门了解具体情况。
为什么收取备用容量费?
对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的不合理性看法非常有幸参加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发电分会主办的2015年度工业企业能源电力工作座谈会,借此机会,谈谈我们对供电公司收取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系统备用容量费的不合理性看法。
1.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文件精神,系统备用费标准应按照合理补偿原则偿商定,由自备电厂与电网协商一致的水平确定。
但供电部门是否为自备电厂提供了备用容量,提供备用容量的大小,视自备电厂的接入系统方式不同,用电企业变电站接入系统方式的不同,自备发电厂的性质的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异。
由于供电部门的垄断性,很难就备用容量费的缴纳额度与企业协商一致。
甚至,出现有些供电公司,通过限制企业增容、减容、参入直供电等方式,胁迫用电企业签订不合理的并网经济协议。
造成供用电关系紧张,影响供电公司和政府形象。
2.收取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是计划经济、电力紧张时、发供电未分开时期的产物。
当年,电信行业发展初期,不是也收取过座机费,随着电信业的发展,座机费也随即取消。
现在,发电供电已经分开,发电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发电部门备用了大量的容量。
为什么发电企业不向供电企业收取备用容量费呢,一是发电企业逐步进入市场经济,二是怕得罪供电企业。
供电企业任然处在垄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
显然,单由供电企业收取备用容量费是不合理的。
李克强总理在电力体制改革中,多次提到要探索打破这种垄断的机制和方法,希望我们协会和用电企业能共同努力,为打破这种垄断做些工作,推动社会进步.3.收取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对一些企业实际上是在重复收取基本电费。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因受生产的影响,余热、余压不稳定,发电机组不能满发,甚至经常因生产设备和发电机组的故障及检修导致停机。
停机将导致企业变电站的结算计费电度表最大需量增大。
供电公司不会因停机而减免企业发电机的系统备用容量费,实际上供电企业在双重收取企业的基本电费。
供电部门在收取电力客户的电费时,往往还要收取设备容量费,主要是因为设备容量本身也消耗一定的电费,同时对电力设备也需要保护,而采取的费用等,例如变压器,即使在空载时,也需要向供电部门缴纳基本电费,这是因为变压器包括可变损失和不便损失两部分,也就是农村和铁损及时在变压器空载运行时要产生一定的电费,所以供电部门会收取设备容量电费。
用容量费是考虑机组事故,停机检修等的需要而补充的容量的费用。
电力具有发供用同时完成的特点,因此电力系统运行组须有必要的备用发电容量和备用输配电线路,否则万一发目机组或线路事故,负荷突然变化,就难以保证电网安全供电作为电力用户,申请相应的备用容量以应付各种突发事件,过是其生产和运行中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