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财经要闻
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救济金?
享有丧葬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为上年度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给予每人每月定额补助。
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死亡退休职工申领死亡待遇,应当向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1、死亡证明书;2、火化证;3、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4、继承人授权委托书(经公证)或者社区证明;5、申请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还需要提供户口薄以及社区证明;6、款项拟转入银行卡复印件。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其标准为:(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 政 厅 、 总 工 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
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起计算。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地 区标准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东营市所辖县(区)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威海市所辖市(区)460济南市:长青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潍坊市:所辖县(市、区)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滨州市:滨城区、博山县、邹平县410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新县、惠民县菏泽市所辖县(市、区)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