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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方案?
《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围绕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目标,以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努力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
第三条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联席会议具体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加快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全面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预警机制。
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严格规划管控,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采取分类保护、分区管控的措施,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
第五条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切实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建立森林督查、森林资源年度监测、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3项长效机制,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覆盖全省、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常态化森林资源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流域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公开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状况、跨界断面水质状况、重要饮用水水源水质、重要湖库营养状况与水质等信息。
强化河湖长制,加强环境联合监测和区域环境风险防控,完善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加强湿地保护,提高湿地保护率。
开展退化湿地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加强湿地资源监测、监管和考核评估。
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加强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监管,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行为。
加大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和治理力度,努力改善草原生态结构。
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完善自然资源分类标准和调查监测规范,加强各类遥感数据获取与应用,开展自然资源现状、开发利用程度及潜力分析,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支撑。
第六条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合力。
科学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优良生态产品和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强森林、草原和农业有害生物检疫管理,摸清野生动植物资源底数,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加强极小种群物种拯救保护。
建立健全外来入侵物种、重要有害物种调查监测预警响应机制,开展有害生物防治,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强化野生动植物疫源疫情监控。
开展重大工程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监测。
实行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出售、购买、运输和人工繁育等环节全过程监管。
依法查处非法交易、走私、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行为。
第七条 加强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系统保护修复,全面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以六大水系和九大高原湖泊保护修复为重点,坚持“退、减、调、治、管”综合治理,科学划定保护边界,严格约束开发建设活动,切实减少生产生活对江河湖泊生态环境的干扰破坏。
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强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持续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第八条 加强对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等污染源的综合防治,紧扣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强化工业企业排放管控,推进钢铁、化工、焦化、有色金属、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节能改造升级和污染治理,持续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
第九条 深入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强化重点单位监管,督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全面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管控工作。
严格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依法动态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第十条 依托云南省丰富的水能、太阳能、风能资源,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推广使用。
推进大江干流水电项目前期研究与开发建设工作。
开工建设一批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抓紧推动“风光水储一体化”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加强节能、节水管理,鼓励开展节能节水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改造和技术研发,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加强节能环保新技术应用推广,征集发布应用案例、推广目录。
加强节水型企业标准、取水定额标准的实施,鼓励企业、单位、小区开展节水对标、水效领跑活动,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增强企业、单位、小区节水能力。
推进节水服务企业提供用水审计、节水改造等技术服务。
推广节水先进经验,带动用水效率整体提升。
开展灌溉试验研究,定期修订主要作物节水灌溉定额标准,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
加强农业用水效率监管,建设高效节水科技服务体系。
加强农业实用节水技术研发与推广。
第十二条 建立共同监管责任机制,严格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加强矿业权审批事前规划控制、事中联合审查、事后有效监管。
建立健全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依法有序做好自然保护地矿业权退出工作。
监督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推进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
加强矿产资源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实施绿色勘查,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第十三条 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深入推进地级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夯实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基础,建立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和与前端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发展。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企业循环式生产,在冶金、化工、石化、建材等行业间实现原料互供、资源共享,建立跨行业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推动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
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推进全省废钢铁加工、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等行业规范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推广清洁养殖工艺和实用技术,推进畜禽粪污、秸秆资源化利用。
推广地膜减量增效技术,开展废旧地膜回收。
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推进水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科学制定补偿标准,逐步实行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
优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测算体系,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奖惩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推进草原生态补偿,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加强耕地保护补偿,推动重点流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及其他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加强绿色产品认证监督管理。
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推广应用替代产品。
贯彻落实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加强市场监管,开展过度包装商品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普及生态文明知识,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营造全社会崇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良好氛围。
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生态文明内容编入义务教育地方课程系列教材、融入日常教学。
组织青少年学生开展环保科普教育实践学习活动,增强青少年学生生态文明意识。
加大生态文明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在主流媒体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设专题专栏,制作刊播生态文明建设公益广告。
广泛开展世界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
深入贯彻落实《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
大力宣传《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持续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改善环境卫生义务,形成绿色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 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探索开展用能权、排污权交易,积极主动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与发展,鼓励开展水权交易,通过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
以环境公共服务、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工业园区集中治污、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保障机制,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发展绿色金融业务。
按照中央与地方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省以下提供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落实州、市、县、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支出责任。
落实国家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生态文明建设金融扶持长效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引导信贷资金流向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项目。
进一步理顺资金投入机制,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创造有利条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推广绿色信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
支持绿色环保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
支持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
完善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参与机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高等院校生态学等有关学科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培养和引进生态领域高层次人才,在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等人才项目中予以重点支持,培养一批生态文明建设领军人才。
在生态领域加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鼓励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人才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生态修复技术攻关,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核辐射安全等方面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 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压实各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加强能源节约和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完善省级以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理顺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组织架构,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率。
强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损害赔偿司法保障,加大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侦办力度。
全面履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做好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合衔接。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集体和个人的关爱,激励全省上下投身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结合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专项规划实施,将《条例》和本细则确定的任务优先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资金计划。
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