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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票信息查询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返回目录:理财投资

证券代码:603133 证券简称:碳元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0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8年11月9日,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分别于11月13日及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18年5月19日——2018年11月18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变动买卖证明》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在公司《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2018年5月19日——2018年11月18日),除下表列示的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2、关于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述8名核查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其并未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筹划工作,其买卖公司股票完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变动买卖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3133 证券简称:碳元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1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兰香路7号行政楼1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由于董事长徐世中先生因公不能出席此次会议,故由过半数董事选举公司董事会秘书冯宁先生主持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其中董事徐世中先生、陈福林女士、潘晓峰先生因工作关系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冯宁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除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2、本次会议议案1~3为关联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其关联人回避表决。

3、本次会议议案1~4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行素、郑沥为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关于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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