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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君
近日,一家名为Morgan Lewis&Blockius(MLB)的律师事务所,在法律网站Lexology发布了一篇关于欧美地区的加密货币监管现状分析报告,报告指出,加密货币和区块链生态系统已经在多个国家、地区快速发展,但另一方面,各国、地区也出现了不同的数字资产监管框架。
另外,虽然采取的是不同的监管方式,但共同点是,这些国家的监管机构已经开始将加密货币例入合法的资产类别。
该律所认为,虽然大部分国家仍没有确定出一套清晰的加密货币指导方针,但全球各国都在努力跟上金融技术创新发展的节奏。
以下是报告要点:
1、加密货币的最大障碍:低流动性
本月早些时候,国际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曾表示,相比于传统金融市场,加密资产仍然具有较大风险。该委员会认为,“低流动性”和“杠杆使用”是阻碍加密货币成为稳定价值储备的主要因素。
目前,欧盟、英国和美国监管机构都采取了不同的方式管理加密资产,但全球大多数立法者还是将监管重点放在加密货币欺诈或其他犯罪活动上。
2、监控分布式账本技术滥用风险
10月初,欧洲议会批准了一项管理分布式账本技术的“非立法(non-legislative)”法案,同时,还要求欧盟委员会立即着手起草防止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法规。
欧洲议会承认,区块链技术具有一定的潜在优势,能够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同时也能提升交易透明度。不过另一方面,欧洲议会提醒公众,在进行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加密资产交易时,必须重视其中的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存在风险,欧洲议会仍然呼吁欧盟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加密货币能否成为合法支付手段”的可能性。
3、建立区块链行业观察工作组
今年2月,欧盟委员会建议成立区块链行业观察工作组,旨在探讨分布式账本技术相关使用案例。不仅如此,欧盟委员会还建议制定恰当的“监管沙盒”,以便对加密货币行业进行监管和监督。
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认为,需要对加密货币行业执行严格的反洗钱法规,并建议将“第五反洗钱指令(Fifth 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的监管范围扩大到加密货币领域。
10月19日,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了一份报告,其中要求明确加密资产究竟是“商品”、还是“可转让证券”。
4、加密资产不是“资金或电子货币”
今年9月初,英国议会财政部特别委员会建议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加密货币和初始代币发行(1CO)行业。
对此,该律所解释称,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此前已经明确加密资产的性质:既不是英国《受监管的行为命令》(Regulated Activities Order)下所定义的投资产品,也不是《支付服务指令和电子货币监管》(Payments Services Directive and E-money Regulation)中所定义的电子货币。
不过,在加密货币交易所BitMEX上提供的加密货币衍生品,还有可能会被归类为“金融工具”。
在美国,联邦级的金融监管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为,某些加密货币应该被归类为证券,包括一些通过初始代币发行推出的加密代币。
目前,各个国家、地区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政策大不相同,但值得关注的是,加密货币的影响力已经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在当前低迷的金融市场情况下,加密货币也开始得到传统金融从业者的关注,这对监管机构来说,如何与时俱进,制定出恰当的、适合金融科技发展的监管政策,不仅考验相关机构的执政能力,也是稳定各国经济的重要方面。
另一方面,亚洲的加密货币监管政策和欧美地区的政策,也有所不同。接下来,31QU也会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