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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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税讯会员问:公司由于资金需要,向职工借款,并按照每年5%的利率支付利息,职工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职工向企业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