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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上海银保监局接连公布6则行政处罚信息,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上海银行、招商银行5家银行信用卡中心以及工商银行上海市第一支行均因信用卡业务违法违规,分别被责令改正,并罚款。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日期均为2019年7月8日。
其中,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涉及两项违法违规事实:一是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二是2016年至2018年8月对部分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调查严重不尽职。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
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涉及两项违法违规事实:一是2017年5月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二是2017年9月、10月对部分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调查严重不尽职。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2015年至2018年6月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对申请人收入核定严重不审慎,被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2017年12月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被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被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工商银行上海市第一支行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被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此外,上海银保监局于7月9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2017年1月在为某申请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对申请人收入核定严重不审慎,被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同为2019年7月8日。
亚洲财经注意到,上海银保监局对上述7家银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查询发现,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六种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五)项情形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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