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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金融办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
据了解,早在2017年5月,深圳已对部分P2P平台非公开下发互金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表和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表;9月,深圳金融办向部分平台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文件包含8大类148条,而此次的验收细则是在148条基础上进行压缩和合并,于平台来说更具实践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简称“验收指引”)是与《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一起下发,其中通知内容如下图:
在通知基础上,附上各区联系方式和验收指引表,网贷天下发现,深圳P2P整改验收指引共分六大类106条,相较于去年9月下发的148条整改细则,减少了42条。
低频次债权转让有附加条件
根据整改验收指引,“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开展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进行借款的业务”被列为禁止项。
整改验收指引还提及平台违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2017年6月之后,仍开展借款人为在校学生的借贷撮合业务”被列为禁止项。
“网贷机构向出借人明示或隐性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网贷机构开展借款人借款期限和出借人投资期限不匹配的借贷撮合或出借人债权转让业务”均被列为禁止项。
同时,整改验收指引提及,“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如设置债权转让专区、核查出借人债权转让用途、限制出借人持有债权一定期限等),且事先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经出借人确认的除外”。
取消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的要求
可能是考虑实际操作过程中整改的难度,验收指引取消了对于注册地与经营地需要一致的要求,对于许多注册在前海等地的平台来说具有实际意义。不过,后续还要看深圳网贷备案细则正式文件的要求。
对于部分认定细节,深圳参考了上海的标准。
比如对于自融的认定,深圳就进行了调整,和上海刚出的认定标准一致。而对于市场关注的理财计划相关内容,深圳认定为“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为违规,与57号文的描述一致,但并未做进一步展开。
此外,此次认定标准对存管属地化问题并未明确要求,因此,还需看后续的深圳网贷备案细则。
对利率、收费相关规定提要求
深圳的整改验收指引提到“违反利息、收费相关规定”的情形,包括:
2017年12月之后,仍开展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撮合业务(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上限);
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含利息及各种费用)未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并告知借款人;
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保证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
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罚息或者其他费用等(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未对单笔借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明确设定金额上限。
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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