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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读品
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很多时候因为碍于情面没打借(欠)条,或是打了借(欠)条后又丢了,如果对方讲信用那都好办,但我就遇到很多欠钱不还要上法庭的案子。
借(欠)条是借贷关系最有力的证据,如果拿不出有效地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那么债权人将有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当然,借(欠)并不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明,当钱借出去了,没打借条或是丢了,还可以用下面这4种方式打赢官司把钱要回来!
1.签订协商还款协议。
可以要求对方签订还款协议(还款承诺、还款计划等),这样既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简化了诉讼证据。
实践中,一些债务人会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作为抗辩事由,不还钱,而签订还款协议,债务人虽没有已经自愿履行但已经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视为其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并导致诉讼时效按其意思表示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利用其他证据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第3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因此,除了借(欠)条之外,手机短信、微信、QQ、支付宝、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子证据。
很多问我事后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答案是肯定的。当然录音录像取证也并不容易,首先录音录像内容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能够完整反映债权债务内容,同时得是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因此不得胁迫或是在债务人意识模糊的时候形成。
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是,录音录像的方式必须合法,也就是说录音录像不得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间谍器材,不能侵犯他人隐私或通过长期跟踪他方式取得。
由于电子数据容易灭失、被篡改或难以提取,因此这些证据最好要到公证处做一个证据保全公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3.找出债权债务形成的相关单据。
如果没有借(欠)款合同,其他如银行转账记录、债权确认书、对账确认函、发票等票据凭证也可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明。因此,如果是借款,在钱转给对方的时候,银行转账一定要备注用途为“借款”,并保留存根。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找出证明人。
让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值得注意的是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当然,以上这4种方式都是在没有借(欠)条的情况下使用的,需要提醒大家的事,借钱不还的事生活中真是大量存在,切不可因为关系熟而选择不打借(欠)条,所谓“亲兄弟明算账”,古人的话还是没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