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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日前,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钟徐良、毛鑫等13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一、被告人钟徐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二、被告人毛鑫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三、被告人阎永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蔡刚会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王日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六、被告人孙静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七、被告人王汝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八、被告人戎彦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九、被告人王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十、被告人王更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十一、被告人刘乃员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十二、被告人高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十三、被告人孙士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来自:兴化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