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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监会近日向各地方银监局和各大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下称银监会42号文)。银监会42号文称,为了防范风险累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提出8个方面的要求。分别是:改进统一授信管理;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规范授信审批流程;完善集中度风险的管理框架;加强国别风险管理;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开展非信贷资产分类;提高风险缓释的有效性。该文件于9月中旬下发,目前已经下发到了各银行,银监会要求各银行开展梳理和风险排查,并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上报风险排查情况和整改报告。
早在2016年2月,银监会曾制定印发《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要求各级监管机构加强本地区关联担保风险监测,汇总相关信息,做好风险提示,推进风险化解。其中提到:
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各级监管机构要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非信贷、表外等类信贷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表内业务一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建立包括各类资产在内的资产质量监测体系,及时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风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兴表外业务风险自查,自查报告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此次出台的银监会42号文应该是进一步落实了27号文对类信贷资产集中统一授信的要求。一方面扩大化授信品种,即从债权类资产扩展至投资类资产,另一方面,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确定了更多的授信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包括:
一是体现在授信限额管理从严。对"非金"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同业客户综合授信限额。除满足监管底线要求外,对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资本净额10%或单一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应视为大额风险暴露,审批决定权上升至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二是体现在并表监管走向主流。综合授信限额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并表附属机构授信总额,意味着通过母行和附属机构拆分对一家集团公司的关联方分别授信以规避集中度风险的路走不通了。
三是体现在授信综合管理成为未来方向。授信集中度不仅只考虑对客户风险限额的管理,还需要考虑国家/地区集中度、行业集中度、币种集中度等各类集中度问题和风险源,对银行统计数据源准确分类和IT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延伸阅读】
什么是授信?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简单来说,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基本授信的范围应包括:
(一)全行对各个地区的最高授信额度;
(二)全行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三)单个分支机构对所辖服务区的最高授信额度;
(四)单个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五)对单个客户分别以不同方式(贷款、贴现、担保、承兑等)授信的额度。
特别授信范围包括:
(一)因地区、客户情况的变化需要增加的授信;
(二)因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超过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
(三)特殊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
商业银行总行应根据总则中确定的授信原则,建立对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各地区及客户进行综合考核的指标体系,根据其有关指标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商业银行应调整直至取消授信额度:
(一)受信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
(二)受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三)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四)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五)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终止等);
(六)企业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风险增加;
(七)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银行如何确定企业授信额度呢?
基本思路是要"三步走",即:一是要分析具体的借款原因(解决为什么要借);二是要判断还款能力(拿什么来还?);三是要合理核定授信额度。
第一部分 借款原因分析
企业经济活动主要由经营、投资和筹资三个环节所组成,资金的流入和流出也紧紧围绕这三个领域开展,企业申请融资的具体原因也是与这三个环节密不可分。企业借款原因具体表现如下:
一、经营活动环节的借款原因
1.季节性销售循环(月度、季度数据,如大豆玉米销售公司等,短期)
2.长期销售增长导致的营运投资变化(长期)
3.营运投资周转效率变化导致的营运投资变化(短期)
4.盈利能力下降(短期)
二、投资活动环节的借款原因
1.固定资产替换和扩张(长期)
2.长期投资支出(长期)
三、筹资活动环节的借款原因
1.股利分配
2.偿还债务(置换他行贷款)
3.其他原因(如并无明显借款需求,但考虑银企合作关系需要等)
一般对银行而言,融资期限越短,风险相对越低,经营环节的融资风险相对要低于投资环节的融资风险,后者又相对低于筹资环节的融资风险。另外,借款原因与授信用途是不同的,用途是具体的。
第二部分 还款能力判断
向申请人提供授信就必须要进行"信用"分析。而"信"的判断依据不是仅来自于企业的偿还意愿,更主要是来自于企业的偿还能力。判断企业是否具备还款能力一般需要从行业聚焦、企业定位及偿还能力计量三个角度展开。
第三部分 授信额度核定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六条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办法》所附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指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
什么是占用授信敞口?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分两类:1、占用授信敞口的;2、不占用授信敞口的。
不占用授信敞口的,就是100%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就比如说,某公司申请开立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就需要存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在此基础上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此时,这个公司的目的就只在于那1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收入(等于延迟付款了)。
占用授信敞口的,就是必须先向银行申请授信,此时需提供相关抵押、担保,或资信良好的公司也有纯信用方式的。待授信审批后,再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比如:银行给予某公司100万元的授信敞口,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30%。公司申请开立授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100万元,此时需存入保证金30万元,剩余70万元就是占用授信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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