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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娃”以案释法|银行贷款审查中借款人主体及担保人主体若干问题浅析-银行贷款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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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桃娃”以案释法|银行贷款审查中借款人主体及担保人主体若干问题浅析-银行贷款担保人》主要内容是银行贷款担保人,贷款人与借款人以及担保人,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明确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现行《贷款通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颁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04年4月6日联合公布了修订后的《贷款通则》,但该征求意见稿一直处于搁置状态,并未正式发文。,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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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业务是银行出借资金并收取相应利息的民事行为,是现阶段银行最主要的业务之一。贷款人与借款人以及担保人,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明确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借款人及担保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银行防范风险和控制风险的关键。现就银行贷款业务中常见的几类主体作简要分析。

借款人主体资格

现行《贷款通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颁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04年4月6日联合公布了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但该征求意见稿一直处于搁置状态,并未正式发文。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八个要求。现就该条款中提到的其他经济组织中的分支机构的借款人主体资格作简要分析: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业务、人事、财产等各方面都受法人公司管辖,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分支机构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金融机构对分支机构客户授信和发放贷款。

虽然在法律上对分支机构贷款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从监管部门的规章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制度来看,分支机构贷款会违反统一授信制度,极有可能导致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多头获取不同金融机构的授信(尤其是不同地区间的金融机构),加大了贷款客户的风险敞口。

目前,监管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已发文的规章制度中,关于分支机构贷款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的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其中第四条规定:“授信对象的统一。商业银行授信的对象是法人,不允许商业银行在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授信。”

实际操作中,有些银行仍然是对分公司发放贷款的,我们建议,在向分支机构发放贷款时一定要取得总公司的授权,督促分支机构客户提供授权日期、授权期限、授权范围等事项明确的授权书,并加盖总公司公章,条件允许的建议总公司股东在授权书上签字,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成员发生变更时,应更换新的授权书。

担保人主体资格

上面我们简析了分支机构作为借款人应注意的事项,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证人。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8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此外,根据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借入,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提供。如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交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另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为担保人。公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经济利益。如果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极有可能减损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无疑有违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许它们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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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非从事公益事业,对这些从事非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认为其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担任保证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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