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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8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68号)以及《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合同》,烟台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继续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承办。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可携带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保大厅中国人寿“大病保险窗口”办理补偿手续。2015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费用将在定点医疗机构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报。
一、补偿范围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鲁人社办发〔2015〕68号文件规定,以下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一)列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住院(含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个人首先自付的药品费用。
(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排除的不予支付项目外的医疗费用中,大型仪器检查、部分治疗项目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高值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如床位费等)限价内个人自付的费用等。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含住院、门诊慢性病),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分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负担费用。
(四)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先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二、补偿标准
2015年度,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三、补偿需携带资料:
1.参保居民本人办理。需携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卡(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持有社保卡的,到社保卡开户银行激活确认后,也可用来转账);
2.由他人代办。需额外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3.参保居民系未成年人。需提供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和居民户口簿;
4.参保居民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
四、各县市区中国人寿大病保险窗口服务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