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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男子起诉承租人偿还欠款,岂料双方“协议”竟是无效合同!-欠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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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以案说法|男子起诉承租人偿还欠款,岂料双方“协议”竟是无效合同!-欠款合同》主要内容是欠款合同,男子催债无果将对方诉至法院,岂料双方签订的“协议”被认定为非法无效合同,男子诉承租人欠钱不还于法无据。,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以案说法|男子起诉承租人偿还欠款,岂料双方“协议”竟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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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自己租来的滩涂地转租给他人淘沙,承租人却拖欠租金迟迟不付,男子催债无果将对方诉至法院,岂料双方签订的“协议”被认定为非法无效合同,男子诉承租人欠钱不还于法无据。日前,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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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以案说法|男子起诉承租人偿还欠款,岂料双方“协议”竟是无效合同!

2014年3月1日,蒙先生与融水县某村屯的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集体土地租赁开发协议书》,协议该村民小组将流经该屯河流沿河的土地(即滩涂地)和水域出租给蒙先生作为项目开发30年,其中土地面积为21.5亩,水域面积为20亩,蒙先生可自主经营旅游业及旅游业相关的附属产业,但不准经营污染环境及有损原有地貌、水域等项目。该《集体土地租赁开发协议书》签订后,蒙先生便清理了沿河垃圾和平整滩涂土地。

不久后,家住该滩涂地附近的杨某和莫某找到了蒙先生,说要承租这片土地及水域用于淘沙,双方口头约定了租金按每掏出一方沙子则付30元的方式计算。经口头商定后,杨某和莫某即开始投入机械进行淘沙。至2016年12月,蒙先生与杨某和莫某结算费用,发现杨某和莫某尚欠他3000方沙子费,共计90000元。后双方口头协商:如果杨某和莫某于2017年春节期间向蒙先生支付淘沙的租金,他即可减少对方20000元的欠款。但直至2017年8月,杨某和莫某仅向其付了20000元,其余部分仍未支付。考虑到彼此合作也算愉快,不想为此发生严重的矛盾纠纷,于是蒙先生再次找到杨某和莫某协商还款事宜。经过再次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如果杨某和莫某于2017年10月11日前向蒙先生支付50000元的淘沙租金的话,之前口头协商减少20000元租金的约定继续有效,否则,不予减免。

以案说法|男子起诉承租人偿还欠款,岂料双方“协议”竟是无效合同!

然而,该份书面协议签订后杨某和莫某再次失信,无奈之下,蒙先生于2018年1月2日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杨、莫两人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向其偿还拖欠的租金及利息。

争论

以案说法|男子起诉承租人偿还欠款,岂料双方“协议”竟是无效合同!

融水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蒙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一份《集体土地租赁开发协议书》,拟证明其具有该案涉及地点有承租开发的权利的事实,但他未能提供关于涉案村民小组具有涉案滩涂地、水域相关权属的证明。另外,蒙先生还提交了一份《协议》,用以证明他将自己所承租的地点转租给杨某和莫某用于淘沙,后经结算杨、莫两人尚欠其租金的数额及其还款计划和免责协定。

对于蒙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杨某辩称:其本人参与承租涉案地点用于淘沙是事实,但合伙人除他和莫某以外还有其他人,《协议》上确定的数额不属实,且仅有他和莫某签字,该协议是无效的。另一边莫某辩称:杨某和莫某并没有与蒙先生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他本人是在喝醉酒意识模糊的情况下在《协议》上签字,并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且该《协议》没有让其他合伙人签字,属于无效协议。

判决

以案说法|男子起诉承租人偿还欠款,岂料双方“协议”竟是无效合同!

融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该案中,除法律规定水流属国家所有外,蒙先生亦不能向法院提供关于涉案村民小组具有涉案滩涂相关权属的证明。故蒙先生与涉案村民小组签订的《集体土地租赁开发协议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蒙先生基于无效合同将涉案滩涂、水域出租给被告用于淘沙,同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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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蒙先生将涉案滩涂、水域出租给杨某、莫某用于淘沙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而他基于无效合同提出杨某和莫某向其支付淘沙租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我国《宪法》、《物权法》以及《中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融水县人民法院驳回了蒙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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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小黑

转自:龙城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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