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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洪怀峰) “我有两套房子,第一套房子是全款付清,第二套房子用了公积金贷款,能享受房贷利息抵税政策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近,很多人都在忙着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内容,但对哪些条件可以享受房贷利息抵税政策还是一头雾水。
那么,满足哪些条件方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抵税政策?1月9日,记者咨询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热线(以下简称“12366热线”)。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居民住房贷款是否可以享受贷款利息抵税,需要符合《办法》设置的多重条件。
根据《办法》,“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其中,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简单说,无论你是单身还是结婚,只要在国内有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只要你的贷款执行的是首套房贷利率,就可以每个月在税前扣除1000元,最多抵扣20年。
那么,如果个人或家庭拥有多套住房,其中第一套房执行的是首套房贷利率,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税?“12366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种情况是可以享受政策的,因为首套房贷利率是关键,而不是个人或者家庭有几套房。
“12366热线”工作人员同时也告诉记者,《办法》限定了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这意味着当你第一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抵税后,如果置换一套房,下一套房即便是执行了首套房贷利率,也不能享受抵税,因为纳税人只有一次抵税机会。
那么,如何判断是首套房贷呢?
“这个我们税务部门不清楚,要咨询具体经办的银行。” “12366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了市民能准确填报,最准确的途径就是与贷款经办行联系确认是否执行了首套房贷利率。
采访中,记者还注意到,在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部分,需要填报的可能包括房屋地址、证书类型、证书号码、贷款类型、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首次还款日期、贷款期限等信息。对于上述信息,每家银行规定不尽相同,最准确的途径就是咨询经办银行。尤其是,报税所需贷款合同编号,有的银行就是纸质版借款合同上的编号,但有的银行则不是。
不过,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贷款合同编号可通过电子渠道查询到,现在很多银行的手机银行上,都开通了贷款合同号查询功能,如建行在“建行客服”公众微信号上就详细介绍了查询贷款合同号,以及查询贷款期限和还款起始时间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