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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自律惩戒标准,规范自律惩戒程序,丰富自律惩戒措施,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制定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2019年6月14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支付清算行业自律,维护支付清算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单位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和相关自律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存在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协会对其实施自律惩戒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协会对会员单位实施自律惩戒,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罚责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设立自律惩戒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自律惩戒工作,包括会员单位被举报、自律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等。
自律惩戒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协会秘书处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必要时可选聘外部专家。
第二章 自律惩戒措施
第五条 会员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协会章程、自律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存在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协会可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警告;
(二)约谈高级管理人员;
(三)强制性培训教育;
(四)通报批评;
(五)公开谴责;
(六)暂停会员和观察员资格;
(七)取消会员和观察员资格;
(八)其他惩戒措施。
协会可根据会员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节,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以上惩戒措施,并责令整改。
第六条 警告是指协会对会员单位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肃告诫,以督促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防范违规风险的自律惩戒措施。
采取警告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依据、应采取的纠正或防范措施,以及向协会提交纠正或防范措施报告的期限。
第七条 约谈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协会要求违规会员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接受问询或训诫,告知其公司违规事实,督促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或纠正违规行为的自律惩戒措施。
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措施的,协会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违规会员单位做出惩戒决定的理由、依据,谈话时间和地点,并指派两名及以上协会工作人员实施谈话,指定专人制作谈话笔录,并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等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与受惩戒行为相关的管理人员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八条 强制性培训教育是指协会要求违规会员单位接受以特定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范等为主要内容的强化培训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责令参加强制性培训教育措施的,协会应当书面告知会员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强制培训的内容、人员、方式、时间、地点及要求等。
第九条 通报批评是指协会对违规会员单位以行业内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的自律惩戒措施。
采取通报批评措施的,协会应当书面告知违规会员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公开谴责是指协会对违规会员单位通过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或《金融时报》以及协会指定的其他全国性媒体予以谴责的自律惩戒措施。
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协会应当书面告知违规会员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暂停会员和观察员资格是指协会在一定期限内暂停违规会员单位行使《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中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会员权利的自律惩戒措施。
采取暂停会员和观察员资格措施的,协会应当书面告知会员单位做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暂停行使会员和观察员资格的种类和期限。
第十二条 取消会员和观察员资格是指协会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会员和观察员单位取消其会员和观察员资格的自律惩戒措施。
采取取消会员和观察员资格措施的,协会应当书面告知会员单位做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取消会员和观察员资格的会员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支付机构被取消会员资格期间,扣除其全部自律管理评价得分。
第十三条 以上自律惩戒措施中,取消会员和观察员资格的处理决定需由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和观察员资格的惩戒措施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做出;其他自律惩戒措施由协会秘书处决定做出。
第三章 违法违规行为分级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其性质、情节以及金额、对客户造成的损失、对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一级违法违规行为、二级违法违规行为、三级违法违规行为、四级违法违规行为、五级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协会负责制定,并根据相关制度规范及市场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一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但尚未产生实质不良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二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给客户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一定风险,或在接受一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内容以及惩戒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发生一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三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对客户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市场秩序造成较大影响,或在接受二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内容以及惩戒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发生二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十八条 四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对客户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或在接受三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内容以及惩戒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发生三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十九条 五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涉及金额巨大,对客户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影响社会稳定,或在接受四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内容以及惩戒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发生四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四章 自律惩戒实施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存在一级违法违规行为的,协会将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存在二级违法违规行为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等惩戒措施,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存在三级违法违规行为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约谈高级管理人员、强制性培训教育、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存在四级违法违规行为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行使会员和观察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存在五级违法违规行为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将采取公开谴责、暂停会员和观察员资格、取消会员和观察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四级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协会将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非现场监测力度,提高现场检查频率。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酌情免于实施自律惩戒: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情节轻微,虽造成不良影响但已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弥补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酌情从轻或减轻自律惩戒:
(一)主动配合调查并对调查事实予以承认的;
(二)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他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酌情从重或加重实施自律惩戒:
(一)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三)阻挠、拒绝协会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自律监督检查和举报调查的;
(四)存在其他不利于协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违规行为,协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一)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建议行政执法检查的;
(二)同一机构1个月内被举报3次以上(含3次)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经自律惩戒后,整改较差或拒不整改的,1个月内因同一类型违规行为再次被举报或自律惩戒的;
(四)特定时期内,属于重点整治范畴的;
(五)涉及社会稳定、刑事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监管部门关注的。
第三十条 对会员单位的各级违法违规行为,协会除按照规定给予自律惩戒外,还实行累计记分处置管理。
累计记分处置管理是指协会按照违法违规行为级别对违规机构进行记分。会员单位当年度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区间的,协会将相应采取扣减该单位自律管理评价分值、取消该单位参与协会各项评优资格、降低会员级别、开展现场自律检查、建议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等处置措施。
第五章 自律惩戒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会员单位被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等,由协会自律惩戒委员会按照《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进行。
第三十二条 对在会员单位自律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由协会自律惩戒委员会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本办法及其他自律管理制度进行。
第三十三条 协会对涉嫌违规的会员单位做出自律惩戒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提出异议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的方式、程序及要求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听证规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协会对经核查认定违规的会员单位实施自律惩戒后,应将处置情况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协会之前发布实施的相关自律规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