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理财投资
从古至今,金融都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包括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以及金融投资者)的价值评价维度最核心的就是两方面:风险和收益。在收益给定的前提下尽可能控制风险或者在风险给定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收益,是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追求的。从大的范畴来看,任何金融创新都无法改变风险与收益在金融行业价值评价维度中的关键地位。而且考虑到传统金融行业存在显著的外部性尤其是金融危机对于实体经济的严重负的外部性,相当长的时间内,金融行业的价值评价维度重要性中风险都置于收益前面。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创新或是提高收益,或是降低风险,从这一层面上,还很少能够称得上是“破坏性创新”。
但是相比较传统金融创新而言,部分互联网金融创新是更多强调收益而在一定程度上淡化风险的考量。可以这样看,传统金融先是设定一个前置风险管控程序,只有风险评估在可承担范围内的项目才能被获取融资,通过风险审核的项目才能进入风险定价过程,对于风险较大的项目,即使收益能够覆盖成本,也无法获取融资。但是互联网金融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项目直接进行风险定价过程,考量的核心是收益是否足以弥补风险而非风险本身的大小。对于收益能够弥补风险的项目,后续风险管控跟进,以降低风险,提高相对收益率。
探究P2P网络借贷是否有望构成“破坏性创新”,要看P2P实现了哪些基于金融消费者需求的价值主张,这种价值主张是否较之市场主流企业的价值主张是否存在维度上的差异。为此,需要界定P2P服务的是哪个群体的客户以及先前为这些客户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从业机构的价值主张是如何的。 P2P缘起于小额信贷的线上化,与之相互竞争的是提供小额信贷的商业银行、贷款公司等。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P2P平台与商业银行都是提供消费信贷服务的,由于资金本身是同质的,金融消费者关注的无非两点:一是获取资金的成本大小,二是获取资金的便捷程度。相关金融创新也一直围绕如何以更便捷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提供资金给消费者。P2P的创新维度也并未突破这两个传统维度,只不过是以一种去信用中介的商业模式更好的实现了这两个维度的平衡。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提供小额信贷时过度强调便捷性意味着信贷风险的加大,弥补信贷风险的往往是更高的放贷利率。同时,考虑到监管的要求,银行资本金要求与其信贷资产的质量也息息相关,资产的风险水平过高会加大监管对于其资本金的要求,从而使得信贷风险提高对于银行显得并非那么合算。而P2P没有资本金的约束,信贷审核成本的低廉使得便捷性的提高带来的放贷利率提高水平在借款人可以承担的范围内。在美国,Lending Club这样的P2P平台吸引了大量的借款人从传统银行的信用卡融资转向Lending Club的融资;在中国,P2P平台更多是在更为便捷地满足借款人的加杠杆需求。本质上,P2P并未提出新的价值主张,也仅仅是借助互联网技术继续原有的“更低成本、更为便捷提供融资”的服务价值主张,因此只能是延续性创新。实际上,这种创新也是一种投资银行文化在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层面上的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