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理财投资
【案情简介】:荣盛小额贷款公司与马某签订《借款协议(保证担保)》,约定荣盛公司向马某提供借款450万元,甲煤矿向荣盛公司出具《保证书》,甲煤矿为上述4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保证书加盖甲煤矿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宋某签字。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马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于是荣盛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履行还款义务、甲煤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煤矿答辩称:宋某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其对外担保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且担保协议上的公司印章系宋某伪造,所以担保协议无效,甲煤矿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证书》上不仅加盖有甲煤矿公章而且还有负责人宋某的签名,宋某作为甲煤矿负责人有权代表甲煤矿在《保证书》上签字,而且甲煤矿对宋某的签名并未提出异议,故《保证书》上是否加盖甲煤矿公章以及是否与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一致均不影响《保证书》的效力,《保证书》是甲煤矿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虽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该规定是针对公司内部权限及运营的规定,而非针对公司对外与担保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不影响担保的效力。
故判决保证人甲煤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煤矿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马某追偿。
【律师建议】不少人在实际出资设立公司时,因个人原因不方便在工商登记上显现个人名字,通常会找人来“挂名”,充当工商登记的显名法定代表人。
作为公司应尽量采取相应措施防范该类风险的发生,如果不得不选择“挂名法定代表人”,首先应慎重考察法定代表人在道德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避免该类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
其次,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应当规定具体的惩戒措施,以约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一旦发生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侵害公司、股东利益时,可以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