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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付公司分公司作为担保主体为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支付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近日,中国支付网在多起法律诉讼案件中发现,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原总经理周加兵多次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累计数额高达千万元。而在周加兵无法履行还款责任后,诸多债权人纷纷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把通联支付列为被告要求偿还。
值得关注的是,在法院的判决中,除了判处周加兵在规定时间内偿还钱款外,通联支付作为担保主体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支付网了解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已分别于2017年12月8日和2018年1月8日对通联支付公司执行了19460元、750万元的执行标的。
经中国支付网整理发现,周加兵以通联支付盐城分公司作为担保主体进行的借款至少有5起,其中数额最大的一笔金额为750万元,法院已经做出了终审判决,最少的一笔是7.75万元,该案件目前法院正在重新审理中。
判决书显示,周加兵虽然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担保,并在多份借款协议或借条中加盖通联支付盐城分公司印章,但借到的款项并没有打入公司账户,而是打到了周加兵的个人账户。
中国支付网发现,周加兵除了以公司名义大量借款外,还以个人的名义到处疯狂借款,累计金额高达550万元。
为此,中国支付网大致勾画了相关人物的关系图。如下:
针对周加兵以公司名义担保借款,而通联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的多起诉讼,作为事件中的另一重要主体,通联支付公司也向法院进行了答辩。
首先,通联支付公司认为,通联支付盐城分公司作为通联支付的下属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也没有独立的财务权。
其次,盐城分公司为周加兵个人担保并未经过通联支付公司的同意。
此外,通联支付还认为周加兵有伪造公司印章和与多位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通联支付公司利益的嫌疑。
在2017年8月,关于周加兵借款65万元的案件二审期间,通联支付表示,上海市公安局对周加兵挪用资金涉嫌刑事犯罪已经立案侦查,要求法院中止审理。
针对通联支付公司的答辩,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周加兵借款后未能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联支付盐城分公司为借款提供保证,通联支付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对于“恶意串通”,通联支付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于“中止审理”,法院表示,“周加兵所涉嫌刑事罪名与法院处理的案件无涉,故不应当中止审理。”
需要说明的是,通联支付盐城分公司在2014年4月4日被注销了。